“空挂户”一般是指户籍虽然在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在该地生产、生活的人。这类人户籍空挂的目的,一般是为方便解决子女就学、从事经营活动、外嫁等原因。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许多拆迁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并不愿意给拆迁户足额的补偿,甚至是能少给则少给、能不给则不给,因此对于拆迁户来说,了解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谓是至关重要。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空挂户口人员,是否能够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一般而言,如果空挂户口人员既不是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也不是同住人,那么其对被征收房屋既无产权利益,亦无居住利益,因此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

但是许多地区的征地拆迁,本身的补偿分配并非基于上述的产权利益、居住利益,因此如果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有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分人员利益的,那么对于空挂户口人员可以适当给予货币补偿,而补偿款的具体数额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补偿价值予以酌定,确定空挂户口人员系配房考虑对象必须有明确依据,不能按政策推定,而应当由征收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即原则上空挂户口人员不享有拆迁补偿利益,但如果符合拆迁补偿条件,那么特事特办,必须要由征收单位加盖公章来明确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那么,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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