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擅自占用耕地新建坟墓。前面提到过,擅自建坟从行为性质上属于广义的“违法建设”范畴。故此,新建的和历史遗留下来的在处置上自然有所区别。
从近期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监督的超强力度上看,“新建”行为被直接查处的可能性极大,毕竟耕地保护已经被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上。我们奉劝农民朋友不要往枪口上撞。
2.严格遵守《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建造坟墓。《条例》第10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据此,对现有的违反上述规定的祖坟、坟头,可主动联系当地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尽早迁移至合法建设的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中去。“私墓”逐渐淡出历史将是大势所趋,农民朋友不必对此过于执念。
3.对因故暂不能迁移、改正的坟头要加强留存证据的意识,与村委会、村集体等加强沟通。对利用“四荒地”建坟的,也要及时掌握坟茔所占土地的权属变化,一旦被依法承包后要及时与承包权利人联系沟通。
总之,要对“强制平坟”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坟茔被毁保持警惕,切忌等到坟头没了才发现自己居然确定不了其原来所在的位置,甚至无法证明坟墓曾经存在过。
最起码的,每年清明祭扫时要注意拍照、录像,将坟墓周边的环境、参照物记录下来。
4.对以“新农村建设”为名开展的自愿迁坟行为,要秉持“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参与。对各种“逼迁”,农民可要求其依法走程序,并对其种种违法行为予以明确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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