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情节很简单:1992年的沈阳女孩宋某,大学本科文化,她在网上看到边某的虐猫视频,于是伙同郝某找到边某,将其从出租车上拽下来,两人对其进行殴打,郝某用脚猛踢边某头部,宋某更是用铁棍击打边某的后背,头部等要害,造成边某头部、后背等多处受伤,左手食指近节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法官表示,人的生命健康权高于动物,因他人虐待动物而采取“人肉搜索”披露他人个人信息甚至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宋某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从轻发落。

在发表评论前,我先表示,这个边某虽然是受害人,但是也是一个十足的人渣,而我自己也养了狗狗和鸟类,鱼类,是个宠物爱好者。但这一切,并不改变我为法官的判决叫好,我觉得对宋某判处缓刑实在是过于轻微,这种人不应当得到缓刑,就应该平常一下牢饭。

  • 首先,这个男的并不是当着女的面孽猫,如果那样是人都会冲上去打这个男的,这是人的共情,如果打伤了人也是激情犯罪,实际情况是孽猫事件早就发生,92年的宋某从人肉搜索,到预谋,聚众,故意伤人,从预谋到实施非常完整;而且下手极狠,这么说吧,打骨裂很容易,想打成粉碎性骨折,不是狠人打不出这效果来。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报复,而是泄私愤;
  • 其次,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有一种错误的思维模式就是:他做错了,我是正义的,我就有权力无上限私刑爽他。正是因为这个思维模式,人和人的关系变成了随机的法官与犯人。只要对方足够过分,那你还可以现场从法官升级为处刑人。
  • 最后,虐待动物不对,虐待人就是对的么?揍动物不对,揍人就对了么?既然都不对,那这个女的,跟虐猫的男的有什么本质区别呢?

我们都是爱猫人,但是我们都反对同一个极端,即:猫贵人贱,猫权大于人权,这是绝对无法接受的。打着爱猫的旗号,肆意伤害同胞的人这种人,不过是用自己伪装的小众善意感动自己,也强迫他人被感动。把猫当祖宗,把自己当猫奴,并且要别人跟着自己一起拜猫的那种人。说白了,92年的宋某是一个极度自私的人,她就是那种把自己的一根头发看得比别人的一条命还重的那种东北人。

当然虐待动物确实如同虐待人一样不对,既然知道不对,就应该用对的方法去纠正。那么什么是对的方法呢?我想大概就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虐猫被打,以及虐人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