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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终于可以过户了,现在放心了!”近日,温州市鹿城法院在审查案外人赵女士提出的执行异议过程中,依法提示其补强证据,在审核证据的基础上支持了赵女士的执行异议请求,保障了案外人的权益。

为了避免执行局既当“执行员”又当执行异议“裁判员”,鹿城法院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将执行实施权与裁判权相分离,由综合审判庭实行执行监督,办理执行异议案件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执行局则专门行使执行实施权,这种“鹿城模式”获得好评。

”房开破产购房者差点“躺枪”

2009年6月,乐清的赵女士向温州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开”)购买预购一套商品房,支付全部购房款126万余元后,于2013年装修入住。

可此后她想找房开办理产权过户时,却遭到百般推脱。“我全款付清了,预告登记也办了,产权过户应该只是时间问题吧!”赵女士说,自己没放在心上。

谁知2020年底,赵某突然发现小区里张贴了法院执行公告,房开因拖欠银行贷款,早在2016年就被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开作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房产要被拍卖,赵女士购买的房屋也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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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急忙提出执行异议,以自己已经购买涉案房屋为由,要求法院排除对其购买房屋的执行。与以往不同的是,执行异议不再由执行局审查,而由承担监督职能的综合审判庭审查。

法院认定,赵女士已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办理了不动产预告登记,且符合物权登记条件,故赵女士作为案外人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法院对涉案房产采取的执行措施。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对这套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也表示认同法院裁定,不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将执行实施权与裁判权“小别离”

2019年下半年,鹿城法院将执行实施权与裁判权相分离,让执行法官轻装上阵,聚焦财产查控处置,发挥执行监督作用最大化。

综合审判庭制定《执行异议案件办理流程》《执行异议之诉审判要点手册》作为办案指引, 构建执行异议立案审查、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回避、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联动、执行监督四项机制,激发审判活力。

经过一年多的运作,这场“小别离”带来了“一降两升”的效果。

案件数量下降。2020年,鹿城法院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94件,同比下降约37.7%,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大幅下降。

执行质效提升。以监督促进执行,改进执行方式方法。如对债务人的继承人财产查封、对其他法院有关标的物停止执行的裁判采纳、分配方案的制定等。部分疑难问题在出现执行异议前得以解决。

案外人救济提升。裁执分离后,从“形式审查”变“实质审查”,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保持一致,增加了案件释明与补充举证,保障了当事人、案外人的权益,减少了诉累和不合理的诉讼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