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市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傅延平,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兴国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

被害人曾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94********,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号,系傅延平的妻子。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死亡。

被害人钟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72********,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号,系傅延平的岳母。因本案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害人曾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71********,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号,系傅延平的岳父。因本案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延平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兴国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8日、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傅延平与被害人曾某甲系夫妻关系,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曾某甲离家外出打工,且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18年4月生育一子。2019年4月、2020年1月曾某甲先后两次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

2020年1月21日晚,被告人傅延平携带双刃刀前往兴国县**镇**村被害人曾某乙居住的工棚与被害人曾某甲讨论离婚事宜,曾某甲坚持要离婚,傅延平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傅延平遂掏出携带的刀朝曾某甲的头、颈等部位连刺数刀,致曾某甲倒地。被害人钟某某听见声响进入工棚发现傅延平伤人,随即走出工棚准备拨打电话报警,傅延平欲阻止遂追出工棚持刀朝钟某某头部刺了一刀,此时曾某乙试图抢夺傅延平手中双刃刀,被傅延平挥舞双刃刀划伤。后傅延平再次返回工棚朝曾某甲头部刺了一刀。曾某乙随后进入工棚夺下傅延平手中双刃刀,并将双刃刀扔在工棚外面的水泥地面,傅延平离开现场。

案发后被害人钟某某在邻居王某某的帮助下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医生赶到现场,确认曾某甲已经死亡,并当场提取了被告人傅延平作案使用的双刃刀。此时离开现场的傅延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返回家中更换作案所穿衣物,在其父亲傅某甲、村支书傅某乙的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途经兴国县**镇**小学一部时与前往抓捕的公安民警相遇并被带至公安机关。

经鉴定,被害人曾某甲系右侧颈外动脉被锐器刺破致大量出血死亡。钟某某、曾某乙的人身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双刃刀、手机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抓获经过等;

3.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等;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等;

5.证人证言:证人傅某甲、傅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乙、钟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傅延平的供述与辩解;

8.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报警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延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傅延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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