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病亡,作为家属还有什么要求可提的呢?该你的待遇不提也会享受相应的待遇,待遇不是靠家属去哭闹得来的,法治社会也不提倡提出无理的要求,病亡的老职工也不希望自己的家属去向原单位提出自己的无理要求。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其实对于病亡的职工,我们习惯的术语被称为非因工死亡,对于职工的非因工死亡,各地都有规定的待遇享受的。但同样是病亡,有的病亡是属于因工死亡,有的属于非因工死亡。因工死亡主要指能够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比如是在单位上班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由于突发疾病是在工作岗位,所以可以视同为工伤;还有一种情况,虽然也是岗位上突发疾病,但是及经抢救以后超过48小时才死亡的,这就是非因工死亡。因工和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差别是非常大的。

根据你的描述,1940年的老职工,到现在已是80岁以上,严格说来应该是退休老职工,对于退休老职工死亡,首先要排除是视同工伤可能性,那就是属于非因工死亡。如果属于因工死亡的老职工,家属可能还会提出这样那样的诉求,这些诉求如果是合法的能够得到解决,不合法的只能耐心解释和开导。但是对于病亡的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是笃定的,所以这是没有任何要求可提的。

各地对于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只有两项,一是丧葬补助金;二是抚恤金。除了这两项待遇以外,如果养老金个人账户没有领完的可以继承,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还没有使用完的家属也可以继承。当然这些待遇也是需要家属在老职工死亡以后,及时向当地的社保部门报告,停止领取基本养老金,然后在办完死者的丧事以后,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比如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与死者生前关系的证明等,当退休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死亡待遇和个人账户的继承手续。

丧葬补助金,这是任何一个参加社会保险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或是以前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人员都会享受的待遇,但是金额不是很高,既然叫补助金,实际上就是补助性质的;有的地方一次性补助几千元钱,有的地方是两个月全省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最高的地方可以享受到6个月的当地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抚恤金部分,主要用于支付老职工死亡以后对于家属的补助和精神慰问费用,是按照缴费年限和过去的工龄来决定的,最高的地方不超过20个月的平均养老金水平,大多数地方不超过15个月的平均养老金水平。

除了这两项属于死亡待遇以外,其他的还是有个人账户资金的继承,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但是对于1940年的老职工已经81岁,按照从60岁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只有139个月,在70岁左右就应该已经领取完毕,所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一块已经没有继承的资金,因为81岁的职工,几乎没有什么缴费年限,即使有个人账户也是很低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这一块,由于年龄比较大,返回的比例也比较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还有结余的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综上所述,40年的老职工死亡以后,由于是病亡,生老病死是人类的自然规律,既然是病亡,就只能按照退休职工的病亡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死亡待遇,家属没有要求可以提,对于不合理的要求怎么提也是没有用的。逝者已逝,还是让老人家在天上安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