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这里的死刑不但包含死刑立即执行,也包含死刑缓期2年执行。对于羁押时怀孕的妇女,无论怀孕是否违规,都不得对其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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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朱某(女,28岁)因涉嫌贩卖儿童罪、故意伤人罪、强奸罪三罪已经被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案件已经开庭审理过一次,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和公诉人的焦点是朱某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朱某在看守所里几乎睡不着,想想自己28岁的可能就要死了,非常的不甘心。在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会见的时候,无意间给她透露了怀孕的妇女是不能判处死刑的法律知识。朱某一直在思考这件事。某日,朱某在狱警牛某巡查时,她紧紧抓住了牛某的手,将牛某拉近了女厕所,朱某跪下并脱光衣服要求与牛某发生性关系。58岁的牛某当天值班,喝了几杯的他没控制住,与朱某在厕所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牛某没多想便睡觉去了。一个多月后,朱某被判处死刑,但是在接到判决书那一刻,朱某在判决书写上了自己上诉理由:我怀孕了!二审改判朱某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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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不构成强奸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严重侵犯女性的性自由的权利,主要是采取一定手段让妇女陷入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和不知反抗的境地,进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在本案中,朱某跪下请求与牛某发生性关系,这是求奸的行为,牛某虽然喝酒了,但是其意识是清醒的,牛某并没有说出一个字来逼迫朱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牛某的同意行为是有效的,他们是在和谐自由的情况完成了性行为。牛某已经结婚,对其而言是婚内出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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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不判处死刑符合法律规定

朱某不判处死刑符合法律规定

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朱某真是罪大恶极,其利用自身怀孕导致自己不被判处死刑是可耻的。但是我们定罪量刑应当完全遵守刑法的规定。有人说朱某是利用了法律,钻了法律的空子,所以我们可以对其判处死刑。法律的权威不在于制定,而在于信仰。如果法律规定后,可以随意变通,那么还有制定法律的意义吗?还有人说朱某怀孕了,可以让她流产,流产后就可以判她死刑了。如果流产后可以判处死刑,那么只要的怀孕的妇女,司法机关都有办法让其流产,你信不信?所以司法解释特别规定,无论是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都视为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这个规定是对儿童生存权巨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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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当然虽然牛某不构成强奸罪,但是牛某依然可能构成其他的职务犯罪,一个狱警在正常的情况下是不会和女囚犯发生性关系的,果真有那么性饥渴吗?再说,狱警应当知道关于怀孕女子不判死刑的规定,在履行职务期间,故意不正当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了本应该判死刑的人不死的严重后果,难道就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吗?狱警如果发现女囚犯是真爱呢,这种救人的方式确实有用,但是风险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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