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购的原因各种各样,比如公司经营不善被收购,或者公司为了拓展业务领域,收购其他公司业务板块等。公司收购后,员工劳动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如果新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保,员工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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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王俊杰于2014年11月1日加入武汉之星物业公司成为人事主管经理,双方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1月7日,武汉之星物业公司将其物业管理业务转让给武汉恒辉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王俊杰的工作地点、职位和薪水没有变化。

原武汉之星物业公司没有支付王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新物业公司和王俊杰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王俊杰于2018年11月30日辞职,理由是武汉恒辉物业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武汉恒辉物业公司表示辞职可以,但不会给予补偿。

为此,王俊杰向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武汉恒辉物业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3000元、经济补偿33200元。

委员会支持该请求后,武汉恒辉物业公司不服,并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恒辉物业公司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我们公司从武汉之星物业公司接管了物业管理业务,业务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转移,其中应包括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因此,我们公司继承了王俊杰和武汉之星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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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杰辩解说:我接受新物业公司的管理,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他们并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武汉恒辉物业公司主张与王俊杰之间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因武汉恒辉物业公司未与王俊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且王俊杰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武汉恒辉物业公司支付王俊杰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武汉明星物业公司与武汉恒辉物业公司有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人员上的重合关系。

但两公司系均为独立法人,两家用人单位没有合并,武汉明星物业公司也并没有因业务被接收而撤销,所以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我们公司从武汉之星物业公司接管了物业管理业务,业务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转移,其中应包括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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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武汉恒辉物业公司未与王俊杰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的行为,涉嫌违法。王俊杰合法保护了自己的权益,那如果你也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也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是可以去当地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的。但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或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劳动者千万要记住,不要提出辞职,尤其不要与公司协商解除或者是说是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签合同的,视为已经签订了不固定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只要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最长可以要求11个月的。然后还能到当地社保局要求单位为你补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