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有两种:
一是依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受理执行,即申请执行;
二是由审判机构直接向执行机构移送,由法院立案执行,即移送执行。
在实务中,申请执行是原则,且占大多数情况,移送执行是例外,且只有少部分情况,下面笔者从实务的角度出发,为各位解读如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一、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两种执行程序的区别,这样才能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达到执行的目的。
(一)适用的范围不同
移送执行的适用范围是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制裁决定书,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而申请执行的适用范围则是移送执行之外的其他执行根据。
(二)启动的原因不同
申请执行是基于当事人行使申请执行权而提出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而移送执行是基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开始,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三)当事人的权利不同
申请执行的,申请人有权申请延期执行或者撤销执行;移送执行因为是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当事人无权决定延期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四)执行的期间不同
法律明确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其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法律并未规定移送执行的期间,目前实践中大都采纳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以及对于法条的文义解释,移送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两年的限制。
因为现实中申请执行的情况发生的比较多,以下笔者着重为各位介绍申请执行的实务要点。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取得以下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且被执行对象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
(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注:如发现被执行对象已在其他强制执行案件中被列为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三、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上述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确认财产所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系财产所在地;
2.航空器、船舶、车辆等特殊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系财产所在地。由实际停泊地、存放地法院执行更加方便的,可以由实际停泊地、存放地为财产所在地;
3.一般动产,实际存放地系财产所在地;
4.金融机构存款及其利息,开户行所在地系财产所在地;
5.股权或股份,股权或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系财产所在地;
6.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其权利人的住所地系财产所在地;
7.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财产所在地。
四、哪些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五、申请执行中的重难点是什么?
(一)当事人可否对执行案件提管辖权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可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都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二)当事人可否对执行案件约定管辖或推定管辖?
虽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文禁止当事人可协商选择执行管辖法院,但法律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仅限定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两个连接点之间,所以当事人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或者通过放弃管辖权异议等默认方式意图达到推定管辖目的,使得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获得执行案件管辖权的,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执行期间申请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如何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法院如何对债权转让进行审查?
受让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原申请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2.受让债权应当与执行依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一致。
执行法院主要对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有的被执行人会以“转让价款未支付”“转让价款不合理”等理由提出异议,而现实中法院并不关注转让价款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合理等问题,只需原申请人与受让人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即可。
作者:冯胜钒
审核:陈时习
编辑:包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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