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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家庭中价值最高的财产了,也是升值最快的财产,买房时出资方式各不相同,购房时能一次性付清全部款的毕竟是少数人,由于资金问题,大多数年轻人都是贷款购买的,有的是婚前一方买房,婚后还贷,有的是婚前共同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还有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还有双方父母交首付款的,那么民法典实施后,不同的出资情况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增值部分是谁的呢,看曹顺海律师慢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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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一方婚前付清房款,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

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由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的产权。

增值部分分两种情况处理:

1. 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2. 若该房产的增值是因为装修而导致的升值,而装修费用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装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装修,则装修而升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仅限于装修而升值部分,因为婚后装修是夫妻共同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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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付清全房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房贷。

司法实践中基本都是判给产权登记方,目前尚未发现判给非产权登记方的例外情形。

对这种房产的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共同还贷款项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部分法院是以共同还贷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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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况:一方在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清全部房款,但是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只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财产还房贷。

其处理方式同第二种种情形,因为支付首付款一方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由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在导致房款支付与房屋产权证的办理之间可能存在较长的期间,但是支付全部房款后即取得房屋产权证是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可期待权利,因此实践中仍将产权判归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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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情况: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

在房产证上加名后,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变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的一段时间里,全国纷纷上演了房产证加名(即房屋产权人由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一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专门发文,房屋、土地的权属由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的免征契税。这一规定等于认可了在房产证上加名后,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变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在一方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属于生效的赠与,除非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否则是不能轻易撤销的。

加名的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理所当然的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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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种情况:一方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清全部购房款,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在夫妻离婚时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不长的婚姻中,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待当事人对争议房屋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起诉。待房屋产权确定后,处理方式参照以上几种情形。

以上曹顺海律师有关房产的法律解释,供现阶段分割房产参考,如以后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新的变更,再参考以新法规定。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