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刘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菏泽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菏泽刘某某被起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5月10日,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件消息,菏泽市鄄城县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提起公诉...

菏泽街头发生车祸

致胡某某当场死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网络配图)

2020年9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马自达牌小型汽车,沿鄄城县舜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万人村小区附近处,因未安全驾驶,与由东向西步行通过舜耕路的鄄城县古泉街道李楼村村民胡某某相撞,致胡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候处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网络配图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9********,汉族,中专文化,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鄄城县**街道**街**号,住鄄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网络配图)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网络配图)

1.物证:黑色马自达牌小型汽车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3.勘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判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网络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