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承诺“用身体抵房租”,与租客发生性关系,事后房东玩“文字游戏”,租客告房东强奸,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广东深圳去年9月,房东庄某认识了想租房的小美,两人加了微信,相约看房。看完之后,小美觉得有点贵,说回去考虑一下后离开了。
第二天房东与小美联系,问小美要不要租他的房子?小美表示还要再考虑。庄某随即表示,可以不收房租,只要小美答应他一个条件。小美问什么条件?庄某说只能当面谈,便约小美当晚再去看房子,小美同意了。
小美再次来到出租房后,庄某告诉她,只要小美“陪睡”一次,就可以免费给小美住。没等小美反应过来,就直接扑了上去,将小美按倒,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庄某将出租房的钥匙交给小美,并告诉小美随时可以搬进来。
第二天小美便入住了,并发信息给房东,让对方告知WIFI密码。房东并没有回复小美。
一两小时后,房东带来了一份租房合同。小美拿起合同来看。合同上写着只免半个月租金,卫生费、网费、管理费和水电费等则一天都不免,入住当天算起。小美与庄某理论,不是免费让我住吗?这等于就是免了半个月租,其他全部没免,一个月1800房租,等于就免了900块钱。庄某表示已经兑现“承诺”,是免费让你住,但没说多久,不可能免费住一辈子吧?至于那些费用,并不在他的“承诺”范围之内,说完把合同放在桌子上便离开,走前并让小美明天之内签了,明天会过来拿。
小美报警,公安机关将庄某抓获归案。
那么庄某的行为,到底算不算强奸罪呢?
一、房东庄某的辩护意见:
1、庄某认为在第二次来看房前,就暗示过小美可以用“身子抵房租”,两人之间非亲非故,又无任何利益关系,为什么我要给她免房租呢?小美是成年人,既然选择赴约,就代表是默认同意“交易”的。
2、庄某称两人第二次见面时,提出了陪自己“睡一次”便可以免房租的条件,小美也并没有直接拒绝自己。于是自己认为对方是不好意思,才会主动去搂、抱、亲对方。而且对方也没有过激的反抗,自己才敢进一步与其发生关系。因此,庄某认为两人之间行为是一种交易而已,如果非要往法律上靠,那也只能认定为嫖娼行为,嫖资就是用房租等价支付而已。
3、庒某认为如果自己是真的强奸对方,当晚为什么小美不报警?要等签合同前才报警?明显是小美对“嫖资”(房租免除部分)不满意才报警,这是报复自己的行为,有敲诈勒索的嫌疑。
二、小美的供词:
1、第一次看房后,觉得价格有点高,在自己经济能力承受之外,所以正准备重新再看房子。这时房东让自己再过去看一下,当面再谈谈条件。如果有诚意租,可以再谈一下租金问题。才再次前往看房。到了以后,庄某说了一些奇怪的话,自己还没反应过来,他就扑上来将自己按在地上强奸了,自己当时是并不同意的,过程中自己也有反抗,只是力气不够大,才会被对方得逞。自己也有叫,只是会被对方用手捂住嘴巴,我怕庄某会杀了自己,所以之后就再也不敢反抗了。
2、至于为什么第二天报警?小美称是因为之前一直住宾馆,每天支出大,手上又有钥匙,就想着先住进去再说。然后刚住进去,房东又来骚扰自己,我怕她又想强奸我,被逼无奈之下才报警的。之前一次没有报警是自己觉得这种事太丢人了,所以才不敢报警。
根据两人的证词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提交的相关证据,法院依法作出以下结论:
1、庄某声称以半个月房租抵扣嫖资的说法纯属一派胡言。首先当事人并不同意此说法,庄某描述为对方默认,这自我臆想,然而这并不代表事实。其次嫖娼是违法行为,受害人小美也并非失足女,有正当职业,故此本院不予以采信。
2、庄某辩解自己与对方发生性行为时,受害人并没有激烈的反抗情形。这是对强奸罪定义的错误认知。受害人在受到侵犯时,开始有过反抗并喊叫,只是受到了施暴者用手捂嘴等暴力压制下体力透支后的表现,因此庄某认为受害人没有过多反抗,只是不好意思的辩解,纯粹是狡辩,故此不采信。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本案相关证据证言等,法院认为庄某以奸淫为目的,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依法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庄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悔罪,百般狡辩,应予以严惩。故此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警示作用?
1、切莫贪图小利,否则得不偿失。天上不会掉馅饼,这几句话人人都知道,只是真正能做到的又有多少呢?正如庄某所言,非亲非故,为什么要免房租呢?肯定是另有所图,所以出门在外要把这几句老话铭记在心,以免吃大亏。
2、做人做事切勿想当然、自以为是。除非你做的决定不牵扯到别人,否则必定要先征求对方的明确意见,方可为之,否则带来的后果,肯定要自己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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