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4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淄博一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淄博一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非法募集资金52680000元,造成集资人直接经济损失33795091.78元...
淄博一大公司非法集资数千万!被起诉了!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于某某,曾用名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7********,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淄博市临淄区**室,淄博**投资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1********,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淄博市临淄区**镇**村**号,淄博**投资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业务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121998********,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淄博市临淄区**花园**室,淄博**投资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9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临淄区**街道**村**组**号,淄博**投资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业务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93********,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淄博市临淄区**室,淄博**投资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业务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村**号,居住地为淄博市临淄区**花园**室,淄博**投资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乡**村**号,居住地为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花园**室,淄博**投资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街道**村**号,居住地为淄博市临淄区**花园**室,淄博**投资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崔某某,曾用名崔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村**号,居住地为淄博市临淄区**室,淄博**投资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94********,满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乡**村**组,现暂住淄博市临淄区**室,淄博**投资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9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村**组**号,现暂住淄博市临淄区**号楼**单元**室,淄博**投资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9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淄博市临淄区**镇**村**号,淄博**投资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9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淄博市临淄区**室,淄博**投资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王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淄博**投资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2015年9月至2019年10月,淄博**投资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于某某,业务经理被告人王某某、代某某、赵某某,业务员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淄博润禹投资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矿山石材厂、海参养殖等投资项目,发展投资客户,以承诺在不同期限回报9.6%至13.2%不等的年化收益向李某乙、张某某、杨某某等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52680000元,造成集资人直接经济损失33795091.78元。
其中被告人于某某系淄博**投资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400000元,涉及存款对象66名,造成损失5949621.28元;
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170000元,涉及存款对象64名,造成损失5386277.5元;
被告人代某某非法公众吸收存款7240000元,涉及存款对象59名,造成损失4118992.5元;
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380000元,涉及存款对象46名,造成损失3944610元;
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50000元,涉及存款对象32名,造成损失1917405元;
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50000元,涉及存款对象19名,造成损失1598297.5元;
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40000元,涉及存款对象24名,造成损失1573647.5元;
被告人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40000元,涉及存款对象23名,造成损失1502171元;
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70000元,涉及存款对象26名,造成损失1469785元;
被告人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70000元,涉及存款对象26名,造成损失1213410元;
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30000,涉及存款对象16名,造成损失1074447.5元;
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90000元,涉及存款对象7名,造成损失5554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户籍证明,**金融投资借款与居间服务合同、借据、还款计划书等,淄博**投资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的企业信息、登记申请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等;3、被害人李某乙、冯某某、牛某某等人的陈述;4、另案处理的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代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会计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代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代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中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代某某、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青
2020年12月28日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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