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
中国绿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于2021年5月19日下午召开黄河保护法(草案)线上研讨会。会上,黄河流域环境保护一线志愿者代表中国绿发会海水江豚保护地主任任增颖结合近年来黄河保护治理的相关实践经验,针对黄河保护立法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与梳理。
首先,《黄河保护立法草案》是一部非常有情怀和担当的立法,比较细致,说明相关部门对黄河立法的高度非常重视。具体到相关条款,她提出第六章水污染防治可以放在前面,需加大对污染企业治理,才能谈生态保护和修复问题。
第八条(资源状况调查)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评价。
第十条(宣传教育)应明确加强黄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黄河流域优秀特色文化。
第二十一条,自然保护地,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第23条,(上游保护修复)提到要实施禁牧封育、退耕退牧还林还草,这里应该是重点争议的地方。
第二十八条,(三角洲保护修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黄河三角洲及邻近海域生态环境监测,开展对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野生动植物保护)对于能造成国际影响的黄河流域的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物种,要进行重点监测。尤其是全球鸟类迁徙通道涉及到黄河流域的濒危物种。
第十章法律责任当中第一百零九条(生态敏感脆弱区责任)在法律责任的这一章里,对黄河流域天然湿地破坏的没有特别提出来。因为黄河流域天然湿地众多,必须得严控天然湿地破坏以及人工湿地建设。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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