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养儿防老"。现代社会,提倡更多的是男女平等,即不管孩子是儿子还是女儿,应该享受的权利和负责的义务是同等的。因此,对于多子女的家庭来说,更重要的是兄弟姐妹齐心协力赡养父母,为父母安享晚年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

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一些多子女家庭对于这类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不清才导致了很多家庭矛盾的发生。我们最近了解到的一起家庭纠纷,就是因为兄弟姐妹对于父母赡养责任划分不清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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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张三,自从十年前老伴去世之后,一直以来都是自己一个人生活。张三有三个孩子,分别为两个儿子一个女儿。最近几年,由于身体原因张三无法再独立一个人生活,只好找到孩子们商量相关事宜。两个儿子由于工作在外地并且都有自己的家庭,承诺由住在本地的妹妹出力作为主要赡养人,两兄弟可以付出相应的赡养费用。但是,直到两年后,两兄弟所谓的赡养费用也没有支付过,更不要提来父亲家里看望和看护。对于这种情况,父亲张三很是生气,于是立下遗嘱决定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留给女儿和外孙。两个儿子在得知这一情况之后,赶忙回到家中要求父亲更改遗嘱,他们认为自己是家里的儿子应当继承自己应有的份额。对于这一问题,女儿的态度很明确,她对于父亲如何分配遗产并不关心,只要求两个哥哥对于自己多年赡养父亲所付出的劳动和经济支出进行赔偿。两个哥哥对于妹妹这一要求不是很认同,最后双方只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对案件进行具体的审理判定。

通过以上案例大家可以得知,除去父亲所主张的遗产分配具体内容不谈,兄妹之间的主要矛盾在于妹妹感觉自己多年照顾父亲的劳动和经济支出应该由两个哥哥承担一部分。至于父亲的遗产分配原则,既然是属于父亲的遗产,具体如何分配,只要属于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该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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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该如何分析呢?

其实,现实生活中这类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尤其在孩子比较多的家庭中,由于其他几个孩子都有自己的家庭和生活,所以对于照顾父母的行为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考虑。最后的结果一般也就是有人出钱有人出力,大家都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是,案例中两个哥哥的行为确实比较过分了,不仅没有承担自己的赡养义务,也没有支付过任何赡养费用。因此,妹妹想要两个哥哥对于这部分内容赔偿自己,在道理上是可以讲得通的。

具体法律对于这类情况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根据上述《民法典》对于父母赡养内容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成年子女,只要具备赡养条件,就要承担对于父母的赡养责任。由于案例中的父亲已经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子女们需要通过在身边照顾、给付赡养费等形式来对父亲进行赡养。

对于赡养人之间具体的分配内容,这部分还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主要赡养人对于其他赡养人之间要求的赔偿只能处于协商层面。但是,主要赡养人即付出比较多的子女可以根据自己具体的赡养情形来对继承遗产进行多分。其他没有履行自己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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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父亲在意识清醒的状态立下的遗嘱是受到法律支持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挠。同时,妹妹如果对于要求哥哥们对自己赔偿不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分得更多的财产来对自己的赡养行为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对于照顾父母比较多的子女要求其他子女进行赔偿的部分,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但是,法律上对于那些在对父母赡养行为中付出较多的子女设定了可以多分财产的规定。同时,父母可以根据自身真实意愿来进行自己财产的分配,任何人不得阻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