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渡过了一年四个月,加上看守所两年多的时间,刑法上面所写罪名的犯人大部分都接触过了。今天和大家讲述一下一个“强奸犯”的故事。
他是安徽人,刚开始还不知道他犯什么事的。是在一次登记个人资料的时候,偶然发现的。开始时没敢多问,因为他是睡我下铺,所以我和他接触较多。日子久了,我感觉他不像会是干那种事的人。在一次聊天时,他和我讲了他的事。个人直觉上感觉是可信的,再说他也没必要骗我。他和“被害人”之前原本是一对情侣,在广州某个服装厂打工,来自同一个城市。男方先进的厂,女方是之后进的,由于是老乡,说话都是一样的,就倍感亲切,加上男的对刚来的女方处处照顾有加,这样一来二去就慢慢熟络起来了。在男方细心照料下,二人之间慢慢就产生了情愫,最后他们确认了恋爱关系,走到了一起。后来他们还一起搬出了服装厂的宿舍,在外面租房同居了。男方对女方也是奔着结婚的心态去相处的。可是好景不长,在外面住了以后,他们接触的人自然比在厂里要多点。有一天,他们应了老乡的邀约,去参加了一个饭局,那天他们认识了一个酒楼的“老板”,这个老板也是他们老乡。当天他们喝了点酒,然后老板对他俩说酒楼正缺少一个女部长,如果有兴趣,可以来这里工作,让她考虑一下,开出的待遇确实比在服装厂好很多。回家以后他俩商量了一翻,男的虽然心里有点不乐意,可是还是尊重了女朋友的决定,毕竟收入也确实高了点,而且离得也不远。隔了几天,他们就给老板回了话。不久后女方就到酒楼上班了。日子过了大概有半年吧,某天男的原本要通宵加班的,后来因为厂里的电房出了点故障,就提前下班回家了。回到家时他不小心撞见了女友和老板没穿衣服赤裸裸地睡在床上,这时他整个人都惊呆了,还没反应过来,老板迅速地逃离了现场。男的在原地站了好久。当晚男的第一次动手打了那个女人,并训斥了女人一顿,女人并没反驳,而是当场提出了分手。男方不依不饶,把家里把出租房的东西都砸了。隔了两天,女的提出要搬走,说已经找到地方住了,并留下两万块给男方说是对他的“补偿”,男人一手就甩了那叠钱,并拉扯着女方,不让其走。女的大叫说,你不要这样,我们缘分已尽,你这样不合适,其实我早就想和你说了,只是一直不知道怎么开口,既然你已经发现了,那就好聚好散吧。男的发了疯似的,拉着女人,不让其走,并用大力去撕扯女人的衣服,女的说你再这样我就报警了,你打了我,我们就已经不可能了。男的听后,更失去理智了,最后在女方不情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最后一次关系。最后女的真报警了,后来那老板也出现在派出所,把那个女的接走了。而他自己却因强奸罪被刑事拘留送进了看守所,后来被一审被判了五年,他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然后被送到监狱与我成了上下铺的“室友”。
其实按他所说的,从法律上讲这案子判的没有什么问题。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也就是说这个罪名起步就是三年,加上男方也打了受害者,所以也算是以暴力手段强奸。但是从道德层面来讲,这个女的也确实太过份了,毕竟是曾经相爱一场,不爱了也不要这样毁了对方,本来就是自己劈腿,属于理亏,最后还报警处理。只能说,女人狠起来,还真的有点可怕!最后这男的比我提前3个多月出狱了,在里面他是一天刑都没有减,是到期释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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