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10月29日,某科贸公司与孙某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某科贸公司出租西城区一处房屋,孙某承租该房屋用于超市经营,租金标准为9000元/月,支付方式为半年一付,押金 18000元,首期租金应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某科贸公司依约交付房屋,但孙某仅支付押金18000元及5个月房租,拖 欠1个月房租迟迟未予支付。
经多次催收未果,某科贸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合作经营协议书》;立即支付拖欠的1个月房租9000元及违约金33300元。孙某以新冠疫情爆发,以疫情影响,公众消费需求降低,导致其收入巨减为由,以合同履行过程出现不可抗力抗辩,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依据现有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能力;“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一般社会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并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一事件的发生且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新冠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中,孙某应于《合作经营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租金,但其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孙某迟延支付租金之时新冠疫情尚未爆发,故其以疫情爆发导致收入巨降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本案承租人无权要求免除因未 及时足额支付租金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孙某于2020年3月12日之前支付拖欠某科贸公司的一个月房租9000元; 二、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再无争议。
皇小状有话说:新冠疫情的爆发让很多行业无法正常开工,影响最重大的当属例如餐饮等消费类行业。对于突如其来的疫情,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来进行防控。但也导致了很多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特别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本案是北京市首例涉新冠疫情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在发布会上确定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合同无法履行并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直接导致。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疫情并没有爆发。因为并不能引用不可抗力条款,来拒绝租赁合同的履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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