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号,安阳市1地人民检察院发布案件信息,安阳市龙安路南段一院内东楼地下室发现卖淫窝点,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犯罪者邱某某运送嫖客到该场所嫖娼,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起诉。

安阳市发现1卖淫窝点,犯罪者被抓获

多名女子在地下室一起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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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中旬至2018年3月7日郭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决)在河南省林州市龙安路南段****院内东楼地下室,先后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邱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2日驾驶车牌照为豫ET9***的出租车运送一名嫖娼人员到该场所嫖娼,非法获利人民币70元。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

犯罪者个人信息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村**自然村11号,现住林州市向阳街****5号楼3单元202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院查阅全部案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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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证据充足,犯罪人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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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人已经被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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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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