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区“2021.4.25”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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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案情

2021年04月25日07时13分许,李某某驾驶冀C3***W小型轿车顺国道新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抚宁区寒江峪村东路段,遇逯某某驾驶的无牌照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车上载解某某)顺国道新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向北左转弯掉头,两车相撞,致逯某某与三轮摩托车上乘员解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逯某某与解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二、事故成因分析及认定

1、事故成因分析: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引发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逯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灯光装置不全,未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向左转弯掉头行驶时不注意观察、避让直行车辆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2、违法法条及责任认定:

李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

逯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责任认定:李某某、逯某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解某某无责任。

三、责任追究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肇事司机进行如下责任追究:

对李某某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500元,驾驶证记12分。

逯某某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警示教育

本次事故中,首先肇事司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的行为,不能保证在突然遇到危险情况时,有时间采取必要的制动措施,超速行驶已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肇事司机逯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灯光装置不全,未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向左转弯掉头行驶时不注意观察、避让直行车辆。双方肇事司机违反的上述违法行为均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显示出肇事司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酿成车毁人亡的恶性后果。

广大交通参与者要不断增强交通法律观念,努力提高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严禁无证驾驶车辆、超速行驶,机动车应依法注册登记,乘坐车辆规范使用安全带,乘坐摩托车要佩戴安全头盔,时刻提高警惕,遇突发情况,不慌张、不忙乱,规范操作,正确处置,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走文明路,驾文明车,做文明人,共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事故瞬间:

事故现场照片:

来源:秦皇岛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