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凤报警声称被“强奸”。小凤与男网友付某约定:付某每天花费3000元、并赠送一部最新款苹果手机,小凤则陪付某去三亚旅游五天。结果只送了手机,对于每天花费3000元,两人各持不同意见。于是小凤报警。
广东广州付某,男,1984年出生,监理工程师。小凤,女,主播,1997年出生。两人在直播平台上认识。两人聊了大概有四个月。
去年9月7日,付某与小凤约定一起去三亚旅游五天。开始小凤不愿意,但是付某提出送她一部最新款苹果手机和每天花费3000元,最后小凤同意。当天见面时,付某就送了一部最新款苹果手机给小凤。
旅游回来后第二天,小凤向付某索要15000块。说这是答应给她的“报酬”,而付某则表示,每天花费3000元并不是把这钱给小凤,只是说每天两个人一起游玩花费不少3000块钱而已。于是两人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小凤报警声称被付某强奸。随后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付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一、付某(男)涉嫌强奸罪吗?
1、付某的供词
付某到案后,声称自己并未强奸小凤,双方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关系的。并提供了两人的聊天记录,上面清楚地写着“我每天至少花3000块,你陪我去三亚玩。另外我再送你最新款苹果手机。”随后小凤回复“好”!所以他认为他并没有理由每天还要再支付3000块钱“报酬”给小凤。对方就因为这个原因没拿到这笔钱,所以报警说我强奸了她。
随后付某提供了两人在三亚游玩期间的各种合拍照片与视频。付某表示从照片与视频可以看出来,这五天他们过得很开心,公安机关也可以查看酒店或其他场合的监控录像,两人都是“手拖手、甜甜蜜蜜”地一起共同度过了五天,并没有像小凤说的那样是被我强迫的。
付某还提供了五天内支付费用的清单,包括:来回机票、车费、餐费、购买手机费用等总共支出为29000余元。他认为自己已经“信守承诺”每天花费3000元,所以不用再支付小凤其他费用。
2:小凤的供词
小凤则认为,付某说每天花费3000元,就是等于说是要每天支付给我3000块,让我陪他去三亚玩五天的意思。但是他并没有支付五天的费用,我是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才同意与付某发生关系的。所以付某就是强奸罪。
3、公安机关处理意见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认为:综合目前现有证据来看,暂时无法证明付某与小凤发生关系时是在违背妇女意愿情况下进行的。
而两人的争议点并非在于“是否强奸”,而是那“3000元”到底该不该支付。另外小凤声称陪玩要支付每天3000元报酬才会同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如此“交易”一旦完成,则是“有偿性陪侍”,此举就涉嫌卖淫嫖娼,这是违法行为。如构成卖淫嫖娼则将受到以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两人协商一致,付某支付2000元“补偿”给小凤,达成和解。
既然不构成强奸罪,那小凤就构成报假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对于小凤报“假警”一事,公安机念其初犯,且事出有因,因此决定不予以追究责任。
二、总结
1、只要违背妇女意愿下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主要看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逼迫妇女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妇女在熟睡、晕迷、醉酒等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也可适用“其他手段”,即构成强奸罪。而强奸罪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再次提醒广大男同胞们,一定要三思而行,违法犯罪成本太高,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后悔终生。
2、本案最终未被认定为强奸罪,并不代表两人的行为没有错。特别是女方的价值观值得商榷。陪玩支付报酬就可以发生关系,个人认为这与失足女并无任何差异,你们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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