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逼迫债权人写下“收条”,以暴力方式将其抢走,构成抢劫罪。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和大家分享下。事发在湖南道县,被告人何某,1989年出生,无业。

何某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魏某的妻子刘某受伤,法院判定何某赔偿刘某各项费用总共6万元。何某拒绝履行,后被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7000元后,何某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去年9月13日,何某为了不想还款,在受害人魏某回家路上将其推进水塘,之后又以暴力方式将魏某捆绑,逼迫受害人写下2万收条,魏某不同意,便遭到何某殴打。随后何某抓住魏某的手写下收条并捺印确认。拿到收条后便逃离现场。

魏某回家后便报警,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何某抓获归案。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罪一般在刑事案件中,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以暴力手段强行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这“财物”一般指的是受害者的现金或其他私人物品,如手机、手表、汽车等。

一、为什么抢“收条”也会被认定为抢劫罪呢?

1、首先从犯罪故意上来看,抢劫收条符合抢劫罪的主观特征。

2、从犯罪主体上来看,抢劫收条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抢劫行为。一般两者之间存在债务债权的关系,所以在身份上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与抢劫一般主体规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没有冲突。其行为性质是犯罪,并不是一般的债务纠纷。

3、从犯罪客体上看,用暴力手段抢劫收条不仅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而且还侵犯了受刑法保护的公民财产关系。从犯罪对象来看,收条是一种债务凭证,也可成为抢劫对象。

4,通常抢劫案中,犯罪分子以暴力手段抢走受害人的财物后,视为直接掌握了对方财物的控制权,因此犯罪对象是物权。本案中何某抢劫“收条”则是直接对债务凭证的控制权,等于间接掌握了对债务所代表的利益的控制权,其抢劫对象是债权。因为收条是作为债务的凭证。所以以暴力手段抢收条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抢劫借条、收条、存单、债券等均视为抢劫罪。

二、抢劫借条、收条、存单、债券等算犯罪未遂吗?

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在庭审时提出:被告人何某拿到了收条也不代表被告人支付了收条上的金额,因此,被告人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目的,属于犯罪未遂,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这段话可以理解为:

我抢走借条,并不代表我没有借你钱。

我抢走收条,并不代表你已经收了我的钱。

抢走存单、债券,还没将存单、债券上的财产变为现金或转至我所有。

因此,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目的,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法院的意见是:因为被告人何某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成,故该辩解意见、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三、总结

知法懂法的必要性!抢劫收条、借条等民间债务凭证按抢劫罪论处,我想很多人都还不知道。

本案被告人何某自以为聪明,以为强迫受害人写下收条捺印确认,就能代表自己偿还债务了。这种想法实在太荒谬。大家试想下,如果被告人报警,公安机关查证不了吗?还款肯定有还过款的“痕迹”。公安机关想查证是否属实,几个问题就能让被告人哑口无言。比如说还款方式是转帐吗?记录在哪?现金吗?从哪家银行取钱?或从私人何处取的钱?对方是谁?还款时有见证人吗?如有一条回答不上即代表有问题。而受害者则可以把事情经过全过程说出,并可以查证属实的。那么你强迫对方写下的收条,有何意义呢?这下好了,钱也要还,还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而且还被判三年六个月。实在是得不偿失。早还了就什么事都没有,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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