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5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一起关于宜宾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的起诉书,在南溪一足浴店内一群女技师轮流卖淫,还明码标价..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Z38号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01979********,汉族,初中肄业,宜宾市南溪区**足浴店店主,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批准逮捕,自动投案于2020年2月27日,同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决定逮捕,于2021年3月1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已判决)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出资80%接手位于南溪区福临路**号附**号**楼**足浴店。自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经营期间,除提供正常足浴服务外,被告人杨某某先后招募李某甲、曲某某、王某某、颜某某、艾某某等人作为“养生技师”,并提供食宿及培训。经组织培训后,“养生技师”以“口爆”、“胸推”、“手淫”等方式提供会员价598元、非会员价698元的“半套养生”有偿性服务, 该服务费统一由吧台收取后,“养生技师”以200元至220元不等的比例提成。经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聘用陈某某、李某乙、罗某某、唐某某(均已判决)为经营管理人员,其中李某乙作为副店长,协助杨某某负责日常管理,除工资外享受营业总额的千分之三、四提成;罗某某作为收银主管,负责管理收银、迎宾接待、安排“养生技师”上钟等工作;唐某某作为前厅主管,负责迎宾接待、监督营销、管理考勤卫生、安排“养生技师”上钟等工作;陈某某作为技师主管,负责管理和培训技师,教授“养生技师”服务内容、方式、为“养生技师”排钟、处理客人投诉“养生技师”等事项。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缴赃款10万元人民币

△网络配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群

检察官助理:罗岫岳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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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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