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存在大量违法行为,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唯一标准,就是该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的犯罪构成,在犯罪构成之外寻求行为定性的根据,要么是主观归罪,要么是客观归罪,都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为现代刑法所不采。

司法实践中,尚存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两种理论孰优孰劣在此不作评判,本文认为,凡是能很好解决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和疑难复杂案件,且理论上以一而贯之的理论就是值得采纳和学习的理论,本文分析案件时采“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以下按照标题所示问题,列举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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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黄某年方三十,独居,游手好闲,至今未能成家。自2020年年初起,黄某所居住的楼道,时不时有居民放在室外的女性鞋子丢失,这种现象波及到附近几座居民楼。有人报警后,警方通过调取附近监控发现黄某可疑,最终在其居住的房间内发现大量女性穿过的鞋子和其他女性用品。经查,黄某将这些盗窃来的女性用过的用品,满足自己变态的行为后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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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刘某自己经营一个专门卖旧货的女性用品店,将境外非法流入的大量女性用品,经过处理翻新后再以较低的价格出卖,随着国家禁止境外垃圾进入境内,刘某的货源开始紧张。于是,刘某动起了歪脑筋,开始大肆盗窃居民放置在室外的女性用品,经处理后出卖。

以上两个案例都属于侵财类案件,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所有涉及的罪名侵犯的法益均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只以行为侵犯的法益相同,而罪名各不同,是由各行为不同的犯罪构成所致,细数本章中所有犯罪,只有两个罪名有些特别,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只有这两个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本章中其他犯罪均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如盗窃罪、诈骗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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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下,犯罪构成基于违法与有责而建立,由违法性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为犯罪构成的内容。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是客观的,因此,所有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定罪身份、主体等均是纯客观的要素,不承认主观违法性要素,区别于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只有在有责任支配下的行为才能评价为刑法上的行为,在违法性要件中,承认主观的违法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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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重点讨论与本案有关的责任要件的内容,刑法责任主义原则要求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即行为人只对行为时有责任的行为负责,反对客观归罪和主观归罪。责任要件要素为故意或过失,如果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人就要对自己行为负责,而个别犯罪仅具有故意或过失尚难以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因此,刑法中存在着主观的超过要素,如非法占有目的,行为时行为人不具有非法上有目的,要么不构在犯罪,要么不构成此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两罪均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且侵犯的法益相同,均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

如针对上述两个案例,有观点认为,“秘密窃取财物,被害人受到损失,就是盗窃行为,至于非法所得财物,是拿出去卖也好,送给别人或满足某种变态心理也好,只是对盗窃所得财物的处理,不影响定罪量刑。”这样一种观点,表面看起来似乎有一定道理,其实持此观点者,根本没有从犯罪构成上去认定犯罪,持有一种估堆式定罪量刑思路,这里,我想问:如果行为人为了报复他人,将他人的车秘密开走后,放火烧掉的行为,如何评价?同样,这个人将他人车秘密开走,卖到外地的行为,如何评价?这两种行为的共性在于,行为人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被害人都受到了损失,难道行为人都是盗窃行为?这种观点,本文实在不敢恭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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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上述【案例一】黄某秘密窃取了女性用品后,用于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如果认为黄某窃取女性用品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黄某的行为系盗窃行为,因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盗窃罪必备的主观超过要素,也是区别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要素。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于行为人内心中,之所以说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超过要素,就是因为故意或过失等主观要素有相应的客观要素与对相对应,而非法占有目的则没有,但非法占有目的也不是没有客观判断标准,理论上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共同构成,排除意思是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利用意思是按照财物应的属性加以利用的意思。据此,如果认为女性用品可以用满足男性的变态行为,那么,黄某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本案中,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女性用品的行为,涉嫌盗窃罪。那么,女性用品果真具有这样的使用效能吗?答案是否定,女性用品是供女性日常生活需要使用的,根本不可能也不应当用来满足男性变态的性行为,那是一种病,得打吊瓶。据此,案例一中,黄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同理,【案例二】中,刘某秘密窃取女性用品后,加以出卖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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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没有理论指导的实务,可能导致随意出入人罪,更谈不上刑法罪刑法原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法治外衣下的人治。同样,没有先进理论指导的实务,必然导致荒谬的司法结论,不合理、不服人。以上仅代表本文观点,敬请指正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