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乡村振兴的大事,应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施行。
《乡村振兴促进法》,把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及其所包含的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以及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奖励制度等等,上升为国家法律,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又一生动例证,更是第一次关于农业农村全面发展的总体性、系统性的法律保障,其施行的成果,关系到城乡所有人口的福祉,因而法律颁布后,受到城乡的普遍拥护。
《乡村振兴促进法》所要促进的,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应履行好各项规范性职责,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具体层级分工上,“国家”一词出现52次,“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则是成百次地出现。这充分表明,政府是《乡村振兴促进法》的主体,担负着更多更重要的职责,而受益的将是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这正是政府担当精神的具体体现。
正因为政府是《乡村振兴促进法》的主体,法律提出“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有五十多项,这些义务涵盖了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方方面面,虽没有不重要的,但却有轻重缓急之分。因此,各级政府要把学习和施行《乡村振兴促进法》与十四五规划及各地实际结合起来,在全面学习领会的基础上,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见实效。对于种子、土地及其农业投入减量化等重点和创新点要及时全面跟进,对于法律文本中“严禁”“严格”“不得”等限制性的、一次性的条款,无疑要加快施行。
5月初,湖南省选派24021名机关企事业干部组成10253支工作队进村到岗,在今后的两年驻村工作中,更要成为施行《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先锋和榜样。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深入,又有了《农业法》和《乡村振兴促进法》及相关农业农村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全面施行,农业和乡村一定会走向更美好的未来。让我们举起自己勤劳的双手,迎接这一天的到来吧。
来源:红网
作者:刘放生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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