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9日凌晨4时许,杨某森进入天星桥中学教师楼,先在二楼教师办公室盗窃笔记本电脑二台、手机五部,后又在三楼教师办公室盗窃笔记本电脑二台。

2021年3月29日,杨某森到案后带民警找回上述被盗物品。经鉴定,部分被盗物品的价值共计7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森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杨某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021年5月1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森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杨某森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森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某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撤销法院(2021)渝0106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其判处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中的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杨某森,男,1997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