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的概念和优势?

行政裁决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早在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就有相关规定。在此之后,专利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都规定了行政裁决。但在进入21世纪之后,原有规定行政裁决事项的法律法规纷纷进行了调整。行政裁决适用领域不断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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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原因有三:

一是行政裁决机关为避免自己成为被告,对裁决权的行使并不积极。更多的是推动行政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行政裁决程序设计不规范,不细致。

三是部分专家学者认为裁决事项属于司法权的一种,不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

但是在2014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颁布实施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年-2020年)》等文件再度为行政裁决的推动实施注入了动力,指明了方向。

之所以行政裁决事项再次得到重视,原因同样有三个:

一是行政裁决能够更好地专业事项,比如政府采购领域的PPP合同争议纠纷。

二是行政裁决的效率更高更快。

三是行政裁决也是国外大部分国家的普遍制度规范。

行政裁决与PPP合同争议纠纷解决的适用?

PPP合同是一种公私混合的合同,单纯的民事合同救济途径和行政协议救济途径都不能很好的解决PPP合同的争议纠纷。

原因有三:

一是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广泛,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制度架构比较成熟,能够处理裁决相关事项。国外如美国行政法官制度也可以一揽子解决上述问题。

二是行政裁决无需考虑PPP合同的属性问题。司法路径的解决障碍是因为民事庭还是行政庭的选择困境。而行政裁决兼顾公私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