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一六年级学生趁父亲值班,使用父亲手机在某科技公司直播软件打赏直播主播10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调解,科技公司返还了部分打赏资金。

2020年3月,原告王某甲(系小学六年级学生)疫情放假在家学习期间,在某科技公司的直播平台上,用王某甲父亲王某乙的账号,为某直播儿童趣味游戏的主播刷礼物消费十万余元。

另查明,王某乙系乡镇工作人员,在王某甲打赏期间,被委派到社区进行疫情防控。 值班期间连续在社区工作,每七天轮休一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科技公司的直播软件内购买虚拟货币用于打赏直播主播,购买虚拟货币的合同相对人是科技公司,不是直播主播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与科技公司形成网络购物合同,与直播主播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存在合同关系。

科技公司与其平台主播、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购币款分配另有的约定,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效力。王某乙的账户在2020年3月仅打赏了一名主播,该主播的直播内容为儿童趣味游戏,结合王某乙提交的其3月份的工作证明和社区值班表所证实的,王某乙在打赏期间在社区值班的事实,法院认定,对该直播主播打赏的是王某甲。科技公司的《用户服务协议》系格式条款,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其设置的青少年模式,尚不能完全防止青少年使用其软件从事打赏行为。王某甲年仅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人民币10万余元的虚拟货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和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王某甲合同行为无效。

监护人王某乙将手机交给王某甲使用,未能正确履行监护责任,王某乙应当对王某甲网络打赏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酌定由科技公司承担70%的责任,由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 因本案网络购物合同无效 ,且监护人有一定的过错,故王某甲主张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经法院调解,科技公司返还了王某甲人民币7万元 。

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虚拟充值消费等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亲属账号作出的打赏、购买等行为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引起社会热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

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更多的考量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专章,对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严格网络产品和服务责任、加强网络管理等社会关切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网络公司必须规范网络服务行为,切实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治未成年人网络不良行为产生。

同时,家长必须正确履行孩子第一监护人的职责,对青少年使用手机和网络的行为进行监管,帮助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人民法院将继续切实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疫情期间,保持警惕,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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