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于2020年12月入职一家IT公司,工作岗位的软件系统的研发。2021年1月,该公司发出通知,要求甲加入公司专门成立的游戏软件建模开发小组,并告知按照委托方要求,需要签署保密协议,同时按照合同要求和技术保密的需要,在进入游戏软件建模开发小组后,在工作时间禁止使用手机接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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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天的工作开始前,手机统一交由建模开发小组的组长进行管理,在工作结束后予以返还。甲在此公司的OA系统中明确收悉上述通知要求,并在保密协议中签署自己的名字。

2021年1月31日,甲在工作期间接打电话,基于上述合同协议和该公司的员工管理手册,甲被该IT公司开除。

甲对此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并最终起诉。

法院观点:

甲在庭审过程中主张禁止携带手机涉嫌侵犯通信自由,剥夺了劳动者的即时通信权,在未给IT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难以认定严重违纪且相关制度规定未履行民主程序。

IT则提供了与委托此次游戏软件建模开发的委托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的保密条款和赔偿条款,证明基于该委托客户的保密要求,如公司违约需承担相关责任并因此可能丧失客户订单。

法院最终支持了用人单位该IT公司的观点。

意见建议:

虽然劳动者随时携带手机并使用手机已经成为普遍的生活习惯, 也是实现个人通信自由的主要方式。在劳动者个人通信自由权与企业用工自主权发生冲突时,应作合理的权力平衡,避免过分夸大一方的权利而损害另一方的权利。

本案中IT公司基于客户保密、控制产品技术信息泄密风险等需要,要求员工甲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携带和使用手机,且并未禁止员工在其他场所或时间段使用手机,应属行使公司自主权范畴,同时该IT公司还就相关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了与第三方签署的保密协议等予以佐证,即违反保密协议可能因此丧失客户订单。从这个角度去看,涉案的相关规定难言过于严苛,尚未构成权利滥用。

甲在上述行为可导致开除的情况下仍实施公司与之签署的保密合同保密协议中明令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