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员工离职后要不要退出集体户口,买了房子但是原户内人员不肯迁户口怎么解决?
在京无房、父母是集体户,新生儿在京该如何落户?
这些曾困扰北京集体户市民的问题或将迎来解决方案。
为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近期,北京市公安局出台了“公共户”落户政策,《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于6月1日起执行。
哪些人可以落“公共户”,新政中明确了6种情形,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
这6种情形中,大家关心的还是房地产交易方面。在有些二手房买卖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房子已经过户,但原先的卖家迟迟不愿意将户口迁出,新的买家无法将户口迁入房子里。【案例详见第二部分】
这次出台的“公共户”新政涉及因房屋买卖出现的户口迁移问题,为这种情况的解决提供了操作路径。
如果房子卖了,自己又没有其他房产可以迁户的,可以落到“公共户”里;房子交易了,原先的房主户口“赖着”不迁出的,也可以申请将其迁入公共户。
一
北京“公共户”政策正式落地,有需要的市民可以申请办理了
一
“公共户”设立
全市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
二
“公共户”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户籍人员(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
(1)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2)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3)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4)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
(5)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6)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三
“公共户”迁移办理程序
1
所需证件材料
(1)入户申请书。(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下同)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非本人办理迁入的,还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本房滞留户口人员的,无需提供滞留户口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须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离职的须提供离职证明、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离职的相关材料,有新单位的还需提供加盖新单位行政公章的无集体户情况说明。
(4)新生儿在“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的,按本市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工作流程办理。
(5)《<告知书>及<告知书回执>》、《迁入“公共户”承诺书》或《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
(6)其他必要的材料。
02
办理流程及时限
(1)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A、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应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B、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需补充的材料;
C、公安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D、符合迁入“公共户”条件的,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入手续。
(2)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A、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B、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
C、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D、公安机关在做出户口迁移决定前,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E、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3)“公共户”户内人员迁出“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A、自愿迁出“公共户”的,应由“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B、经公安机关审核,“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具备落户条件的合法产权住房的,户内人员应在公安机关告知后将户口迁出“公共户”。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将进行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公共户”户内人员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
C、“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有一套或多套合法产权住房且都具备落户条件,由落户人自愿选择户口登记地址,落户人未予选择的,按照房产地址无户口登记优先的原则,具体迁移的落户顺序为:①本人是唯一权利人,按照产权登记日期,选择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②本人与他人共有,选择所占份额多的房屋登记户口;份额一致,按照产权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
D、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本人或其监护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知晓,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E、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对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
“公共户”的管理
(1)公安机关为“公共户”户内人员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有效期1年。“公共户”户内人员应在《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期前14个工作日内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换发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2)“公共户”户内人员需要使用“公共户”首页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出具加盖“公共户”专用章的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对于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取消其申请迁移事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申请人的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涉及其他户口办理事项,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
新政涉及因房屋买卖出现的户口迁移问题,为这种情况的解决提供了操作路径
这次出台的“公共户”新政中,六种落户情形中,有两条都是涉及因房屋买卖出现的户口迁移问题,为这种情况的解决提供了操作路径。
也就是说,如果房子卖了,自己又没有其他房产可以迁户的,可以落到“公共户”里。或是房子交易了,原先的房主户口“赖着”不迁出的,也可以申请将其迁入公共户。
1
亲父子,明算账!儿子不迁户口致老父违约,老头儿怒了
老父亲卖出的房子,因自己儿子的户口在老房子里迟迟未迁出,遭买家起诉并需要赔偿12万元。于是老父亲向通州法院起诉,要求儿子赔偿。通州法院支持了此项诉求。
八旬老人杨大爷说,他以前在海淀区有一套房子,于2009年出售给王女士。当时他和儿子杨某的户口都没有从老房子里迁出。2011年9月,杨大爷将自己的户口迁至通州,但他儿子的户口至今还放在海淀。
2017年,王女士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大爷和杨先生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因合同相对性及合同约定的内容,海淀法院最终判决杨大爷向王女士支付违约金(自2009年8月27日起按照每日40元的标准计算至杨大爷、杨先生的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2018年2月11日,杨大爷被法院强制执行,给付了王女士12余万元违约金。杨大爷说,当年他用卖掉海淀房子的钱,在通州买了两套房,一套登记在他名下,一套登记在儿子名下,而且杨某名下还有房子,本应赶紧把户口迁走。
杨大爷认为,他自己的户口早在2011年9月2日就迁出,后续违约金不应当由他承担,所以起诉儿子,要求儿子承担相应违约金。
2
卖房户口没迁出,北京二手房卖家赔给买家1.5元
钱先生购买了赵某名下一套位于北京房山的住房,合同约定房子过户后赵某应将另外两人的户口迁走,逾期未迁赵某将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钱先生都住进房子了,赵某仍未履约迁走户口。经过诉讼,房山法院判决赵某赔偿钱先生损失1.5万元。
2018年12月1日,在中介公司的主持下,钱先生与赵某签订了《北京存量房屋居间合同》,约定赵某将其位于北京房山某小区房产卖予钱先生。
合同签订后,钱先生支付了房款,并与赵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子是住上了,但是孙某和李某的户口至今也没有迁出,给钱先生的生活造成了诸多影响,协商未果之下钱先生将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3
买二手房遭遇卖房人户口“占坑”,已构成违约
李某2015年花了208万元购买王某名下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三个月后,房屋登记至李某名下。
2018年8月,王某户口从诉争房屋处迁出。后李某诉至法院称,王某逾期迁户导致自己卖房受影响,给其造成损失,依据合同关于逾期迁出户口违约条款的约定,要求赔偿30万元违约金。
为此,李某提交了其与案外人张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显示李、张二人签订合同477万元买卖诉争房屋的情况;后因房屋内有原业主家人户口未迁出,双方协商和平解约。对此,王某辩称,房屋是否有户口并不影响李某售房,他与张某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是双方的选择,与自己无关。
法院认为,王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涉诉房屋内全部户口迁出,违反了双方合同中对于户口迁移期间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履行、逾期迁出户口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支付15万元违约金。
4
买房7年原户口仍未迁出,法院判原房主赔10万
买房7年,原房主和家人的户口还一直留在房子里未能迁出,武先生无奈将64岁的原房主王先生告上法院,索要违约金。24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线上开庭审理此案。被告王先生表示,其在北京已无房产,确实无处落户。法院当庭判决王先生向武先生支付截至2019年12月30日前的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10万元。
武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13年6月,他以总价32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的住宅一套。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240天内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逾期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30日起,被告应当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购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17年8月,当武先生为新生儿办理落户手续时发现,被告及其家人的户口一直未从房屋内迁出。武先生无奈起诉,要求被告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截至2019年12月30日止为30万元。
对于未能将户口迁出的原因,被告王先生表示,卖房时他已快退休,妻子也不上班了,他们夫妻俩就在北京市昌平区购置了一套木屋。买木屋时,王先生专门问过开发商能否落户,开发商告知没问题,但入住后却发现,木屋不能落户。后来木屋因系违章建筑被拆除。王先生表示,他和爱人、亲属在北京已无住房,无法将户口迁出,现在他们一直在上海居住,也在等解决办法。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