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匪特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五)户之区别:依其性质不同,分别以下各种:(1)住家户、同炊同居、以其主管人为户长。如系单人合宿户,以其承担房宅,或有固定职业和居住较久的人为户长。(2)工商户口﹣﹣工厂、商店、作坊、合作社及类似工商性质的,以其厂长、或经理为户长。(3)公共户口﹣﹣学校、医院、社团、会馆、旅社、剧院、影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以其主管负责人为户长(住院病人不在此列)。(4)寺庙户口-﹣寺庙、道院、神父、教堂等以其首要负责人为户长。(5)外侨户口﹣﹣凡外国人之住家、营业、社团、传教等,均为外侨户口。(6)流动户口﹣﹣甲、凡外县迁入本市之不固定、不长期居住者(二月之下),无论工商人等,均为临时户(旅客不在此列)。乙、凡市区内流动、孤寡单身,无固定住址者。丙、凡流动户,一律不登记正式户口。惟在迁入本市当日内,须填写流动户口申请书,送交该管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经核准后,发给证明单或临时户口证,方准居住。如无证明单或临时户口证者,任何人不得招留。丁、流动户迁出市区居住,或期满者,应将证明单或临时户口证交回原发给之公安机关,不得擅自损坏或带走。证明单或临时户口证,在本市区及限期内有效,逾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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