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起组织卖淫嫖娼违法案件。卖淫小姐刘某某等3人每和嫖客发生一次关系,杨某某就从中收取一定的嫖资,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提出公诉。

邯郸1男子组织3名女子卖淫

抽取30-50元不等的嫖资

图源网络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容留屈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在其租住的**镇**村民房里进行卖淫活动。刘某某、屈某某、陈某某三人每和嫖客发生一次性关系向嫖客收取30-50元不等嫖资,杨某某从每次嫖资中收取10元提成,并负责刘某某、屈某某、陈某某吃饭等。截止2020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杨某某从嫖资抽取提成3400余元。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中公

起诉书被公布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55********,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乡**村,捕前住鸡泽县**镇**村。2020年8月4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鸡泽县公安局鸡泽镇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鸡泽县人检察院2020年8月24日以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账号注册信息、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交易截图等书证;

2

2、证人证言;

3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5

5、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将以容留卖淫罪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容留三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34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