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籍改革新政,

6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六类人可申请!

教育、医疗和子女落户权利,

等同常住户口。

燕郊附合条件的赶快行动!

6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这意味着北京市户籍派出所将正式设立公共户。

2020年12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就发出了《关于在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的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燕郊一些手握北京户口,却无力在北京买房的家庭,终于等到了政策落地的这一天。

户口是居民在一个地方享受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等各种资源的入场券,北京也在积极改进与户口相关的各项政策与机制,努力打破户口对社会资源的各种约束,公共户口的设立解决了很多人的烦恼。

按照惯例,“公共户”与本地常住户口一样,在教育、子女落户、房产交易等层面享受同等权利,区别在于“公共户”没有户口簿,市民如需使用需凭身份证开具户籍证明。

六类人可申请北京“公共户”落户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申请(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

一、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二、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三、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四、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

五、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公共户”迁移办理程序

1、所需证件材料

(1)入户申请书。(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下同)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非本人办理迁入的,还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本房滞留户口人员的,无需提供滞留户口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凭证;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须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离职的须提供离职证明、职工社保缴费记录等能够证明已离职的相关材料,有新单位的还需提供加盖新单位行政公章的无集体户情况说明。

(4)新生儿在“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的,按本市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工作流程办理。

(5)《<�告知书>及<�告知书回执>》、《迁入“公共户”承诺书》或《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

(6)其他必要的材料。

2、办理流程及时限

(1)申请人或监护人申请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A、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应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B、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需补充的材料;

C、公安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D、符合迁入“公共户”条件的,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入手续。

(2)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A、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B、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

C、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D、公安机关在作出户口迁移决定前,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E、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3.“公共户”户内人员迁出“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自愿迁出“公共户”的,应由“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经公安机关审核,“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具备落户条件的合法产权住房的,户内人员应在公安机关告知后将户口迁出“公共户”。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将进行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公共户”户内人员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

(3)“公共户”户内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有一套或多套合法产权住房且都具备落户条件,由落户人自愿选择户口登记地址,落户人未予选择的,按照房产地址无户口登记优先的原则,具体迁移的落户顺序为:①本人是唯一权利人,按照产权登记日期,选择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②本人与他人共有,选择所占份额多的房屋登记户口;份额一致,按照产权登记日期最早的房屋登记户口。

(4)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本人或其监护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知晓,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被迁移人或其监护人对公安机关自行迁移户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共户”的管理

1、公安机关为“公共户”户内人员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有效期1年。“公共户”户内人员应在《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期前14个工作日内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换发新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2、“公共户”户内人员需要使用“公共户”首页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出具加盖“公共户”专用章的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准确,对于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取消其申请迁移事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申请人的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涉及其他户口办理事项,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燕郊有一部分人拥有北京户籍,却买不起北京的房子,由于工作变动、父母矛盾、或者婚姻破裂等原因,造成户口挂靠困难,“公共户”的设立解决了这类人群的一大烦恼。住着燕郊的房子,手握北京户口,新生儿也可以在亲生父母的“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而且教育、医疗等同常住户口,孩子想在北京上学也不用愁了。

来源:燕郊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