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下旬,四川广元苍溪县张先生接到14岁住宿儿子的电话,说他在出校门买奶茶时被同校一个高一年级的学生带着几个社会滚混拦截,要他交出400元,他没那么多钱,对方就让他打电话问自己爸爸要。(多嚣张啊)张先生直接告诉对方,说他会报警,对方先在电话那头嬉笑了一阵,然后说无所谓,他是派出所的常客,根本不怕抓,因为他们几个都是未成年人,随后电话挂断,再拨打,已关机。
张先生心急如焚,立即动身去学校找儿子,在路上时儿子来电了,在电话那头说了句:“对不起爸妈。”就又挂断了。
张先生到学校遍地找不到儿子,再后来,警察联系上了张先生,告诉他儿子刚刚已经投嘉陵江自尽。
从初步收集到的信息,张先生的14岁儿子不是第一次被这批人勒索了,此前家里人就感觉到了小孩的异样,莫名其妙增加了很多名目繁杂的开销,一个月零花钱多达1000元,张先生的儿子生长在普通人家,他儿子从小就是个节俭的孩子,因为学校是寄宿制,张先生觉得社会勒索霸凌与学校隔绝,一直以为孩子是到了青春期变得喜欢买东西了,从儿子遗留的手机类型来看,他多次被勒索,不听话就面临极度恐惧,聊天记录里充满了各种对他的威胁讥讽。
其实,这件事情学校难辞其咎。在张先生联系不上儿子时,他先联系了班主任,请求帮助,但被班主任拒绝,只撂下一句:“明天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丧失了阻止悲剧发生最后的抢救时间。班主任觉得,她的权责只负责校内,社会上的混混在校外勒索学生,她一个女性管不了也没法管,这事还得怪学校没有应对措施。
回头看来,本案最大的几个特点:
- 欺凌者是高一学生,自恃是未成年人,法律奈我何;
- 高一学生即使面对张先生也恶语相向,一看就是惯犯;
- 从学校和班主任的角度,派出所都奈何不了他们,我们有什么办法;
怯懦的班主任、愤怒的张先生、无力渺小的14岁男孩,让人愤懑不已;
但是,我国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款,调低了未成年人担负刑责的年龄。根据现行刑法第17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高一年级学生的年龄超过16岁,他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说起校园霸凌,已经不是新鲜话题了,近20年来就反复被媒体提起,其实啊,说句公道话,现在的校园暴力比起20年前我们读书的时候,已经好很多了,之所以现在那么重视,一方面以前媒体没那么发达,不报道公众不知道,另一方面现在的为人父母都是当年从校园暴力的阴影下走出来,心有余悸,所以一提起校园暴力,都容易引起共鸣。
我们随便找几个校园暴力的案例来看看吧:
我不是专家,我对校园欺凌提不出什么立竿见影的意见,我只是觉得,四川广元苍溪县这起黑社会化的校园欺凌致死事件,只要未成年人依仗“免死金牌”作恶的基本性质不变,对从严从重惩处侵害未成年罪犯这条规则是不是应该落实到位了,而不是继续空转。这不是复仇,而是真正的法治,并且在未成年人保护一事上拒绝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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