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户籍业务(二)
农村居民分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
申请条件:符合分户条件的
办理材料:
(一)申请分户的居民已取得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相关权属证明的
1.本人书面申请;
2.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分户居民未取得自然资源与规划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的,但为申请宅基地建房要求分户的
1.本人书面申请;
2.农村宅基地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批宅基地的书面回执;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村户籍居民因征地拆迁补偿原因申请分户的
1.书面申请;
2.县级政府公函(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对其是否属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进行认定,认定为征地拆迁安置对象的);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农村户籍居民因其他原因申请同址分户的
1.本人书面申请;
2.原宅基地上房屋产权(不动产登记证)予以分割后的权属证明,或持分户成员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分割证明(满足相对固定的、可以独立关门上锁的居住空间条件);
3.村组、乡镇政府的书面同意证明;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下列情况不予分户:
1.夫妻不分户;
2.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不分户;
3.父母投靠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分户;
4.自行违规搭建或超标准建房的、无权属证明的不分户;
5.户内只有一个成年直系亲属的不分户;
6.挂靠户口人员不得在同址分户;
7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分户;
8.统征区、未统征但土地已冻结区,是否允许分户,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派出所、政务大厅3楼户政窗口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居民身份证办理
事项名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材料: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1.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代为申领监护人应出具申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贴有申请人照片的有效证件),申领人应亲自到场;
2.已满16周岁的,本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明材料。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和本人原居民身份证。
(三)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本人提供户口簿,并对人口信息系统中的人像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受理。
办理地点:派出所、政务大厅3楼户政窗口
办理时限: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30个工作日发证。急需用证的群众可自愿选择“邮政直通车”业务,15个工作日发证。
办理费用:初次申领免费,到期换领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工本费40元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事项名称: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材料:
办理居民身份证后,在未领到证件前,可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需在本行政管辖区)。
办理地点:大观派出所、政务大厅3楼户政窗口
办理时限:当场发证。
办理费用:工本费10元
居住证办理
事项名称:居住证的办理
设定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材料:
自派出所实有人口信息采集之日起满6个月,本人凭身份证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办理地点:派出所、政务大厅3楼户政窗口
办理时限:当场发证
办理费用:不收费
居住登记回执办理
事项名称:居住登记回执的办理
设定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和省公安厅相关规定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材料:
自派出所实有人口信息采集之日起满3个月,本人凭身份证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办理地点:派出所、政务大厅3楼户政窗口
办理时限:当场发证
办理费用:不收费
边境通行证办理
事项名称:边境通行证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边境通行证申领表(派出所加审核意见)
办理地点:政务大厅3楼户政窗口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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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溪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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