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疑点众多的强奸案!义乌老板张某受邀参加饭局,参与者中有一位舞蹈系女大学生陈某。陈某醉酒后,其他友人相继离开。当晚,张、陈两人发生性关系后,陈某以自己是首次发生性关系为由向张某索要20万,而张某只答应给1万。协商不成,张某主动报警称遭到敲诈勒索。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事发浙江义乌,1972年出生的张某是公司老板。某天,张某受女性朋友李某邀约参加饭局,张某带了一位男性朋友一同前往。而李某也带了一位某学院舞蹈系的女大学生陈某参加。
四人饭局过后,还一同前往KTV喝酒唱歌。期间四人喝了不少酒,不胜酒力的李某则醉倒在房间的沙发上。之后,李某声称有事要先行离开,走时还特意嘱咐张某帮其照顾好李某。随即张某的男性朋友也一起离开。
最后,张某请服务员将醉酒的陈某背到酒店的房间内休息。当晚两人发生性关系。
陈某醒来后,叫上之前带其参加饭局的李某一起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一同前往的还有李某的一位男性朋友。四人协商时,陈某提出自己是大学生,并且是首次发生性关系为由,向张某索要20万元赔偿。而张某只答应给1万。两人为此发生争执。最后,张某选择报警。
张某与其辩护人庭审时提出3个疑点:
1、饭局时,陈某曾提到过自己想开办一个舞蹈培训班,费用是20万,这与其索要的金额一致。并且事发次日,陈某的反应并不像是女性被侵犯后的正常表现,而是极其淡定的叫上朋友前来“协商赔偿”。
2、张某称与李某并不熟,两人是第二次吃饭,饭局时,她曾多次强调陈某是舞蹈系大学生。并有意“撮合”自己与陈某,其怀疑理由包括有喝酒时要求张、陈二人搂抱在一起喝交杯酒;离开时再三叮嘱自己要照顾好陈某。
3、陈某自称系首次发生性关系,后经医院检查发现,不排除其有做过相关手术的可能性。
对于以上疑点,刘某称向张某索要赔偿是因为自己还是名学生,怕此事公开后,对自已以后的前途有影响,特别是不想被父母知道。对从参加饭局后的过程,因为喝酒过量都忘记了。
一、张某构成强奸罪么?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文中所说的“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指包括妇女在醉酒后、熟睡时等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情况下,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趁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很明显,张某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在女方醉酒晕睡无法反抗时进行的,因此,这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而对于张某与其辩护人所提出的疑点,到目前为止都未有证据予以支持,所以是不成立的,换句话说都属于个人猜测。凭心而论,本案确实有很多值得商榷的疑点,不能排除张某是被“设计”的可能性。但是在法律面前只讲求证据的,法官也是要以事实为基础,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作出判决的。从本案案情和现有证据来看,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陈某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手段,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本罪构成的主要构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使用要挟、威胁手段。综合本案案情,陈某向张某索要赔偿时,并未使用要挟、威胁手段。
而陈某向张某索要赔偿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受害人向侵害行为人索要经济赔偿的民事协商行为。这是合理合法的。只要两人对赔偿金额无异议即可,如果行为人对索要金额有异议,可以选择不接受。而这个时候,受害人可通过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行为人索赔。
综上,陈某的索赔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个人观点
1、女性应自重自爱。本案陈某还是名在校大学生,理应以学业为重,过早地接触社会交际应酬的饭局本就不应该,还与陌生异性大量饮酒,这是事情的起因。所以从某种角度来说,陈某在这起案子中,也是有责任的。
2、便宜莫占。张某是名事业有成的商人,在男女关系面前没有把持住,导致如今身陷囹圄。这是一个反面教材,我们应当引以为戒,不该占的便宜,咱不占为妙。事后,女方一旦追究责任,后果是失去自由三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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