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非法集资犯罪手法目录》来啦!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的方式和手法,林林总总,纷繁复杂。为便于指导一线民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及时识别各类非法集资犯罪,进一步提升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认真践行公安厅党委“靠前一步、主动作为”警务理念,组织编纂了《非法集资犯罪手法目录》。
本目录收集整理了经济金融领域易发常见的十三类非法集资犯罪,对犯罪手法和风险识别进行了概要分析。
由于目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特征呈多样性特点,金融创新、网络借贷、资金互助、消费返利、虚拟货币等新型变种、变异风险各有出现;非法集资、传销、非法经营、诈骗等犯罪互相交织叠加。
其表现形式已由早期“店铺式”管理向“集团化”企业模式发展,由传统的“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转变为依托互联网项目,炒作绿色产业、高科技、“区块链”等概念吸引眼球,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交织混合;由过去假借生产经营投资名义,发展到现在的直接吸收存款乃至直接集资诈骗为目的。
其犯罪组织体系更加严密,从预谋犯罪到设立公司,从招募人员到具体实施,团队分工明确,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在资金平台系统、网站模板、制度规划、广告宣传、策划包装、资金流转等各个环节均有“市场化服务”,形成了一整套专业化、产业化犯罪链条。
因而,我们必须要用发展的眼光,动 态思维去辨识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正所谓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概括来讲,非法集资具体表现为四个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公众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四个特征进行了详细论述:
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是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而是一个综合的法言概念。
在刑法上非法集资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而在现实社会中,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行为常常掺杂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行为,使得非专业人士难以分辨。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第737号令)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由于编纂时间仓促,水平所限,我们搜集整理这些非法集资手法难免挂一漏万,且当前市场业态、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新型非法集资手法也会随势而变。
为此,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还建立了新型犯罪预警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发现的新型犯罪手法也将及时更新补充。希望广大基层民警和人民群众在使用该目录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思考分析,作出正确判断。希望本目录能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尽到绵薄之力、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山东经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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