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1-061

转债代码:113504 转债简称:艾华转债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润分配调整艾华转债转股

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21.13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20.81元/股

●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1年6月24日

● 本次转股复牌日期:2021年6月24日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现将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艾华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1年4月27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2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96,260,066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26,803,221.12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艾华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艾华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1.根据《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 相关约定,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2.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1年6月24日

3.本次调整前的转股价格:21.13元/股

4.本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20.81元/股

5.艾华转债停止转股时间:2021年6月16日

6.艾华转债恢复转股时间:2021年6月24日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1-060

转债代码:113504 转债简称:艾华转债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2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2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市场投资者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8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4月27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99,293,98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7,774,075.2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所有股东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湖南艾华控股有限公司、王安安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6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88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2元(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8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88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日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37-6183891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