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注册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申请商标注册的人越来越多。

无奈英文字母就只有26个,常用汉字也就三千个左右,组合资源非常有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越来越多,导致商标注册驳回率一路走高。

在有限的申请资源中,还不乏有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扰乱商标注册市场,导致商标申请人觉得商标注册“难上加难”。

为此,为了商标注册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商标局也出台了不少政策,比如在2019年生效的商标法中就明确提出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理应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但在商标注册实务中,商标注册人,商标代理人往往很难去判断涉案的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注册,是按照商标注册申请量来区分恶意注册行为呢,还是按照申请商标的指定注册商品和企业服务是否一致来区分恶意注册行为呢,亦或者是按照是否擦边驰名或知名商标来区分恶意注册行为呢?

不管是哪一点,似乎都有点有失公正。

如果仅仅按照商标注册量来区分,那多少才是正当?10个算多,还是一百个算多?

之前还有人主张,一个公司最多允许申请5个商标,这个说法不免太过滑稽,很多人对这个说法“图一乐呵”的时候,不免也会想,多少商标对于企业来讲算多?

拿阿里巴巴、腾讯等公司来讲,哪一个公司没有上万件商标呢?但有些注册商标的人仅仅申请数十个就可以被商标局认定为恶意注册。

所以,单从商标注册量来区分是否是恶意注册行为,是不现实的不尊重市场经济环境的。

按照商标注册范围和企业经营范围相关度来区分呢?

那举一个例子,蒙牛公司将蒙牛作为商标在1-45个类别都申请了商标,包括了化工医疗保险等,但众所周知,蒙牛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乳制品,你能说人家讲蒙牛申请在化工等产品上是出于恶意注册的目的吗?

以上都不能区分的话,有人提出,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都和驰名、知名商标相类似,就涉嫌恶意注册,这个说法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但又回到了最开始的问题,申请零星几个和驰名、知名商标擦边的商标,算是恶意注册吗?万一是巧合了呢?

在这个问题上,商标局也给出了参考,比如在认定申请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的商标注册行为,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商标的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他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近似的情况;

(六)商标注册部门认定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可见,最终也没有一个完全定量的指标来证明申请人申请商标的行为是恶意注册的行为,一个商标注册行为需要放在多种因素下综合考量和定性。

申请人、代理人需要充分结合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这样没有以任何一个定量指标来判断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才能起到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的行为,也能保护到正常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