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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魏某因涉嫌强奸罪,近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魏某,男,1983年日生。2018年8月因猥亵他人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6月因犯抢夺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12月27日因涉嫌强奸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

同年12月31日因精神状态司法鉴定中止计算羁押期限,2021年1月26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1年2月5日经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魏某将被害人裴某某强行拖拽至本区车墩镇*房间内,采用绳子绑住裴某某手等方式强行与裴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裴某某无自我防卫能力。

2020年12月27日,被告人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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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刘彤1586320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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