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厦门市的一般纳税人,派公司员工出差,因航班延误等原因发生的改签费或退票费,请问是否均需凭航空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1年3月18日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问题“员工出差,机票退票费、改签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开具购货方为公司的专票?”答复如下,1、若是企业员工出差,取得电子客票行程单,行程单中单独注明了改签费,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机票改签费,属于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2、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退票费可以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机票改签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无需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发生的改签费若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可以按照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无需再要求航空运输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退票费则需凭航空运输企业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