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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刑事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目录

一、入库案例石某民案的基本事实及裁判

二、先说清楚一个容易搞混的点:生产企业 vs. 外贸企业

三、基于假定案例分析“高报价格为什么还要虚增进项”

四、石某民案入罪的关键:价格悬殊 + 完全虚假出口

五、结语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入库的“石某民等骗取出口退税案”(2024-05-1-145-001)分析“低值高报”的入罪逻辑,为刑事律师辩护提供参考和有效辩护思路。

一、入库案例石某民案的基本事实及裁判

一、入库案例石某民案的基本事实及裁判

2017年12月,被告人石某某注册成立铜陵博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和铜陵金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其中,博某公司作为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石某某通过其控制的上述两家公司,将单价0.7元购进的空白芯片,写入电流采样控制软件后,将价格虚抬至200元。

2019年1月至8月,博某公司以销售电流采样控制芯片的名义,向金某公司虚假销售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石某某与同案被告人黄某波商定,由后者控制的湖北省赤壁市安某公司代理金某公司的电流采样控制模块出口事宜,以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形式,由金某公司将电流采样控制模块以230元左右的单价出售给安某公司,再由安某公司和黄某波在香港成立的海某公司签订虚假的电流采样控制模块采购合同,将电流采样控制模块出口至香港。

石某某安排他人在香港接货后,将电流采样控制模块当作垃圾处理。货物出口后,石某某、黄某波等人筹集美元,回流资金,在安某公司完成结汇,由金某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到安某公司,安某公司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报关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2018年12月至2019年,安某公司共通过金某公司虚开的1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570余万元,在扣除代理出口及其他费用后,余款以货款形式回流至金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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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院一审判决石某民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二、先说清楚一个容易搞混的点:生产企业 vs. 外贸企业

二、先说清楚一个容易搞混的点:生产企业 vs. 外贸企业

生产企业(比如石某民案里的博某公司、金某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简单说,企业出口货物时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同时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减内销的应纳税额,抵不完的部分再退给企业。

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退税直接看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跟出口报关价格没有关系。

石某民案里,博某公司是生产芯片的,金某公司是组装模块的,都属于生产企业。所以控方必须证明他既高报了出口价格,又虚开了进项发票。这两个条件缺一个,骗税效果就出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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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假定案例分析“高报价格为什么还要虚增进项”

三、基于假定案例分析“高报价格为什么还要虚增进项”

假定一个生产型出口企业A公司当期的经营情况:

· 内销不含税收入:300万元

· 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500万元

· 购进原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8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期初没有留抵税额

· 增值税适用税率:13%

· 出口退税率:10%

注意以上,征税率13%比退税率10%高了3个百分点,这3个点不能退,也不能用来抵扣。

(一)先看真实出口时能退多少税:

第一步,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这个数字的意思是,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中,有一部分因为征退税率差而不能拿来抵扣,必须从进项里剔除。计算方法是:出口离岸价 × (征税率 - 退税率) = 500万 × 3% = 15万元。也就是说,80万进项里有15万不能抵扣,只能当成成本。

第二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 = 内销销项 - (进项税额 -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先算内销的销项税:300万 × 13% = 39万元。再算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原来有80万进项,减去上面算出的15万(不能抵扣的部分),剩下65万可以抵扣。然后用内销销项39万减去可抵扣进项65万,结果是-26万元。负数说明进项抵扣完内销之后还有富余,这个-26万就叫“期末留抵税额”,绝对值26万就是可以申请退税的上限之一。

第三步,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这是退税的另一个上限,计算方法是:出口离岸价 × 退税率 = 500万 × 10% = 50万元。这个50万是国家允许退的最高额度,但不能超过企业实际已经缴纳过的进项。

第四步,确定最终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 = min(期末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公式中“min”是“最小值”的意思,意即取两者中较小的数值。把第二步算出的期末留抵26万和第三步算出的免抵退税额50万放在一起比较,哪个数字小,就退哪个。这里26万小于50万,所以实际应退税额就是26万元。剩下的24万(50万减26万)叫“免抵税额”,不能退现金,但可以用来抵减以后内销的应纳税额。

(二)高报价格、不虚开进项发票的情形

现在看如果A公司把出口离岸价虚高到800万元,但不虚开进项发票,会发生什么。

重新算一遍:出口离岸价变成800万。

·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万 × 3% = 24万元

· 可抵扣进项:80万 - 24万 = 56万元

· 应纳税额:39万(内销销项) - 56万 = -17万元(期末留抵17万)

· 免抵退税额:800万 × 10% = 80万元

比较期末留抵17万和免抵退税额80万,取较小的那个,实际应退税额是17万元。

由此可见,仅仅把出口价从500万提高到800万,实际退税额不但没增加,反而从26万降到了17万。原因在于:出口价提高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跟着变大,从15万涨到24万,冲掉了更多进项,导致期末留抵从26万缩水到17万。退税自然就少了。

那怎么才能把退税额做上去?必须同时虚开进项发票。

(三)高报价格+虚开进项发票的情形

假设A公司把出口价高报到800万的同时,还从上游虚开了40万的进项发票,进项税额从80万变成120万。再算一遍:

·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万 × 3% = 24万元

· 可抵扣进项:120万 - 24万 = 96万元

· 应纳税额:39万 - 96万 = -57万元(期末留抵57万)

· 免抵退税额:800万 × 10% = 80万元

比较期末留抵57万和免抵退税额80万,取较小的,实际应退税额是57万元。比真实出口时的26万多了31万。

由此可见:只提高出口报关价格,退税额反而会下降;必须同时在购进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把进项税票面金额做大,才能让期末留抵税额真正涨上去。这就是为什么石某民案里,他不光要把芯片价格从0.7元抬到200元,还要在博某公司、金某公司、安某公司之间层层虚开发票,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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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石某民案入罪的关键:价格悬殊 + 完全虚假出口

四、石某民案入罪的关键:价格悬殊 + 完全虚假出口

石某民案能被判下来,除了上面的公式逻辑,还有两个极端事实支撑。

第一,价格悬殊到了离谱的程度。0.7元的芯片卖200元,市场价才1.32元(经鉴定)。这已经不是“低值高报”的范畴了,而是“无中生有”。

第二,货物出口到香港后直接当垃圾处理。这说明整个出口交易没有任何商业实质——不是为了卖货,纯粹是为了制造一单“出口记录”去骗退税。裁判要旨里特意强调“产品是否真实出口、交易的必要性”,就是冲这个来的。

如果换一个案子:货物真实生产、真实出口、真实卖给了境外客户,只是价格比市场均价高了20%,而且上游企业已经把虚增进项的税如实缴了——那结果就完全不一样。海南高院(2017) 琼刑终60号案就是例子,法院认定只要购进货物和出口贸易都是真实的,高报价格本身产生不了多退税的效益,属于“认识错误”,不构成骗税罪。

五、结语

五、结语

涉税类案件因为专业性比较强,容易出现事实认定错误。这也是刑事律师的辩护空间。

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律师首先搞清楚当事人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如果是外贸企业,控方光指控“高报出口价”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多退税,可以直接打掉这个逻辑。如果是生产企业,要求控方拿出证据证明“高报出口价”和“虚增进项”两个行为同时存在,缺一不可。

本文系律师同行交流,不构成具体案件的辩护意见。(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