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款专门规制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将原本属于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立入罪,降低了入罪门槛,强化了对网络黑灰产业的打击力度。适用本罪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二是客观上提供了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行为,三是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切断网络犯罪的产业链条,遏制网络犯罪的蔓延,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实务认定要点

主观明知的认定,不要求明确知道对方具体实施何种犯罪,只需要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获利方式、是否规避调查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明显异常的高额报酬、要求使用非实名账户、频繁更换联系方式、刻意隐藏操作痕迹等,均可以作为推定明知的重要依据。

客观帮助行为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技术支持,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软件开发、程序维护等。另一类是其他帮助,包括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引流吸粉、代收代付、提供账号等。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满足情节严重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造成被害人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网络犯罪等。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即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同时构成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如果帮助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更重的罪名定罪量刑,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典型案例解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例一

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多个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账户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并按照转账金额比例收取好处费。经查,其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三万余元。司法机关审理后认为,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行为人以提供账户、代收代付的方式参与网络犯罪链条,属于典型的支付结算类帮助行为,且金额与违法所得均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此类行为在网络黑灰产业中最为常见,也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提醒公众切勿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避免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

案例二

某行为人具备网络技术能力,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搭建非法平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服务器搭建、网站维护、后台管理等技术服务,并按月收取固定费用。期间,该非法平台吸引大量用户参与,造成多名用户财产损失。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体现了对技术帮助行为的严厉打击。在网络犯罪链条中,技术支持是犯罪得以实施的重要支撑,即便行为人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赌博等核心行为,只要提供技术帮助并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这警示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不得为任何非法网络活动提供技术服务。

案例三

某行为人受高额利润诱惑,在未核实对方身份与用途的情况下,批量收购、出售电话卡、社交账号、网络支付账号,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账号资源与引流帮助,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导致多个网络诈骗团伙得以顺利实施犯罪,多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司法机关结合其交易规模、获利情况、危害后果,认定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予以惩处。

本案反映出账号买卖、引流推广等灰色行为已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很多人误以为只是 “倒卖账号”“帮忙推广”,属于轻微违规,殊不知已经触犯刑法。公众应当认识到,任何为网络犯罪提供便利、创造条件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不仅会面临财产处罚,还会留下刑事案底,影响个人及家庭的长远发展。

四、法律适用与风险提示

在日常生活与经营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提高法律意识,拒绝参与任何网络黑灰产业。不租用、不出借、不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社交账号、网络店铺等资源,不接受来历不明的高额报酬,不参与不明项目的引流、刷单、代收代付等活动。

一旦发现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及时拒绝并停止合作,必要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果已经参与相关行为,应当主动停止违法活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

企业在提供互联网服务、广告推广、支付服务、技术支持时,应当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履行审查义务,加强风险监测,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企业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熟知网络犯罪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管理疏忽或合规缺失而承担刑事责任。

信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帮助犯罪同样构成犯罪。遵守法律、坚守底线,既是保护他人,也是保护自己。任何试图游走在法律边缘、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

梁睿律师简介

梁睿律师是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法学与工商管理双学士学位,理论功底扎实,知识结构全面,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刑事法律实务,尤其擅长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类型案件的辩护工作,具备极为丰富的刑事诉讼经验。

其曾长期担任大型企业法务管理与业务管理职务,熟悉企业运营模式、商事交易规则与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能够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双重角度分析案件,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常见刑事案件,覆盖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程、系统、专业的辩护服务。

在办案过程中,梁睿律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善于从程序、证据、法律适用等多个维度构建辩护思路,多次为当事人实现不批捕、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从轻减轻处罚等良好效果。其熟悉司法机关办案流程与裁判规则,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协商能力,能够高效推进案件进展,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梁睿律师担任多项社会职务,具备良好的资源整合能力与协调能力,在处理复杂刑事案件、涉企涉众案件时优势明显。执业以来,始终秉持专业、严谨、尽责的执业理念,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理每一起案件,以扎实的专业能力赢得当事人信赖,以良好的辩护效果获得业界认可,是值得托付的刑事辩护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