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安慰受害者家属“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但当一桩案件,在事实清晰、法律依据明确的情况下,却因为“全国没有案例”而停滞近一年,这份迟到的正义,对于在痛苦和贫困中挣扎的家庭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
今天要说的,是一起令人心痛又愤慨的真实事件,它不仅是家庭的悲剧,更像一面镜子,照见了法律在面临“非典型”案件时的犹疑与困境。
一、失控的犬只,失控的人生:一起被定性为“罕见”的死亡
2025年7月20日,河北邯郸,38岁的女子张素校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行驶在上班的路上。她可能正想着工作,想着三个孩子,想着平凡却充实的生活。然而,这一切被一只突然冲出的、未拴绳的格力犬彻底撞碎。
猛烈的撞击导致她翻车,头部重创,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一个家庭的支柱,在一个看似寻常的早晨,被一场本可避免的“意外”夺走了生命。
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后续的发展。狗主人石某某起初承认,随后又改口否认,甚至将肇事的格力犬打死并丢弃于废井,有销毁证据的重大嫌疑。格力犬,又称灵缇,属于禁养的烈性犬,遛狗不拴绳更是明确违反了养犬管理条例。在很多人看来,这就是一桩事实清楚、证据链相对完整的人为惨剧。
然而,法律程序的齿轮,却在此后近一年的时间里,几乎停滞不前。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但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时,屡屡碰壁。检方不仅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更在私下沟通时,向死者父亲张振平表达了“全国没有案例”的为难,甚至建议其接受调解和赔偿。
二、“全国没有案例”不是法外开恩的理由:解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边界
“全国没有案例”,这几个字深深刺痛了公众的神经,也暴露了本案在法律适用上的核心争议点。但我想说,没有先例,不代表不能追诉;法律的生命力,恰恰在于它对社会新问题的适用与解释。
我们来深入拆解一下,为什么养犬不拴绳致人死亡,完全可以、也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关键要素:
其一,客观上有致人死亡的行为与结果。 石某某未拴绳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犬只冲向马路并撞倒张素校,这一物理上的因果关系链是清晰且直接的。没有未拴绳的行为,就没有犬只脱控,也就不会有撞击和死亡。这一点几乎无可辩驳。
其二,主观上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这是本案定性的核心,也是我们需要廓清的法律误区。刑法上的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石某某饲养的是当地明令禁止的烈性犬,这种犬类本身就具有更高的攻击性和不可控性。作为饲养人,他“应当”预见到,在公共区域不采取任何约束措施,极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包括因扑咬、冲撞引发的交通事故。他怠于履行这一最基本的注意义务,正是典型的疏忽。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石某某可能觉得“我家的狗很乖”、“我就在旁边看着”。但他高估了自己对大型烈性犬的瞬时控制能力,低估了公共环境的复杂性,这种盲目自信,同样构成了刑法所要谴责的主观过错。
其三,客观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有观点可能辩称,是“狗撞人”而不是“人撞人”,主人很难控制。这恰恰混淆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石某某的行为创造了“一只不受约束的烈性犬在公路上游荡”这一极其危险的先行行为,这一行为本身就涵盖了犬只自主造成各种伤害的可能。张素校的死亡,正是这一危险现实的直接展开,并未被其他异常因素打断。
所以,这并非什么“法律的无人区”。法律的逻辑链条是完整和自洽的。所言的“没有案例”,更像是一种司法实践中的审慎,甚至是一种面对复杂认定时的畏难情绪。但对“第一案”的审慎,不应异化为对实质正义的回避。 法律的终极权威,在于它能否对每一个具体的恶行做出公正的评价,而不是在于它有多少先例可循。
三、案件为何“停摆”?解读程序背后的司法心理学与死者家属的困境
理解案件为何“久拖不决”,我们不能仅从法条出发,还要看到司法实践的现实复杂性。
1. 证据标准的“拔高”倾向:在命案中,司法机关对证据的要求近乎苛刻。虽然客观行为和结果清晰,但主观“过失”的证明,常依赖口供和间接推断。石某某初期承认养犬、随后矢口否认、并销毁犬只的行为,本身是证明其“明知过错而掩饰”的强力间接证据。但检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可能正是在反复考量:仅凭间接证据,能否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在法庭上形成对“过失”的坚实锁链?
2. “新型案件”的司法保守主义:一线检察官面临着终身负责制的巨大压力。面对一个没有先例的“非典型”命案,起诉意味着巨大的职业风险。一旦法院以“主观过失证据不足”宣判无罪,检察官将面临考核与追责。在这种心态下,“退回补充侦查”成了一种相对“安全”的缓冲带。我们理解这种压力,但正义的迟延,正在让受害者的家庭流第二次血。
3. 被彻底击垮的受害者家庭:法律的每一次停滞,都是对生者的凌迟。张素校的丈夫冯建升,为了处理后事、奔波维权、独自抚养三个未成年孩子,最终在事发不到半年后,突发脑干出血昏迷,至今未醒。这个家庭失去了母亲,现在父亲也倒下了,三个孩子只能由年迈的老人抚养。当地政府虽提供了丧葬费、教育资助等帮扶,但这一切都无法替代那个被彻底摧毁的、完整的家。当检察官以“全国没有案例”为由提出调解时,他们面对的是一个丈夫昏迷、父母心碎、三个孩子无力发声的破碎家庭。这已不是简单的法律博弈,而是生与死的拷问。
四、从法条到人心:我们为何必须坚持追究刑责
这起案件,早已超越了个体纠纷,它拷问的是我们的社会规则:
首先,这是对公共安全底线的重申。 将养犬不拴绳致人死亡的行为,从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上升到刑事处罚,具有极其重大的预防性功能。只有当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换来的是对违法饲养烈性犬、违规遛狗行为的“刑事震慑”,才能让千万个遛狗的人真正在每一次出门前,把手里的牵引绳攥得更紧一些。
其次,这是对受害者家属最根本的公道。 张振平老人那句“拒绝任何形式和解,坚持追究刑事责任”,不是不懂变通,而是一个父亲对女儿最朴素、最庄重的承诺。赔偿能解决一部分经济困难,但它无法抹平犯罪记录上的那一道刻痕。刑事责任,是社会对“恶”的正式否定性评价,是给逝者灵魂的告慰,是给生者继续活下去的一份脆弱的尊严。
最后,它关乎我们对法治的信仰。 如果因为案件“罕见”就束之高阁,因为“证据复杂”就消极处理,法律在民众心中的威严将大打折扣。法律不应该只是一部精密的机器,它更应该有守护人性的温度。这个案子的最终走向,影响的不仅仅是张素校一家的命运,更将向全社会传递一个清晰的信号:当一个人因他人的重大过失而失去生命,法律是否会斩钉截铁地站出来说“不”?
我们期待拿出勇气与智慧,去填补这个所谓的“案例空白”。司法的进步,很多时候正是由一个敢于面对“第一例”的检察官或法官来推动的。请不要让张素校的名字,仅仅成为一个调解书上的符号。请给那三个失去父母荫蔽的孩子,一个关于正义如何实现的人生答案,哪怕它迟了一些。这份迟到的判决书,是对逝者的祭奠,更是对我们所有人安全的一份最终保障。
法治之光,不仅要照亮寻常路,更应照亮那些法律与现实碰撞出的“灰色地带”。在张素校被撞身亡的这条道路上,法律不该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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