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 6月1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到。健康时报记者发现,这是集中采购首次被提到立法议程中进行讨论。

6月17日,国家医疗保障研究院副研究员蒋昌松在接受健康时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药品集采工作推进两年多时间里,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和制度基础,药品集采拟立法意味着这项工作的常态化推进已经成为了各方共识。不过,此次发布的《医疗保障法》还处于广泛征求意见的阶段,各项条款距离最终成文落地,可能还需要较长时间。”

健康时报记者发现,在《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医药服务一章中,对于医保部门制定建设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了:国家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交易规则和标准,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并监督实施。

而实际上,药品集中采购将往何处去一直是业界焦点。自2018年11月,《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发布以来,药品集采工作已经进行了四批五轮。“近年来国家层面高规格文件的陆续出台,为药品集采的常态化铺垫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国家层面和各省市都在持续开展药品集采,集中采购已经成为当前药品招采的主流模式,而在实践的过程中,规模经济、团购经济、拍卖设计等理论基础也正在逐步成型。”蒋昌松认为,随着药品集中采购的顺利推进并取得明显效果,其覆盖面势必会进一步地扩大,包括当前还未纳入的生物制品、中成药等。

早在此次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就已明确规定,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分工方案要求在2022年达成此一目标。

202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明确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 6月,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明确高耗集采范围再扩大,全国公立医疗机构全部执行。

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再次要求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与此同时,蒋昌松还提到,要保障未来集采工作的顺利推进,还须直面当前集采推进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完善相关的体系建设。“比如“4+7”药品集采试点地区25个中选药品平均完成约定采购量的2.4倍,一些药品超量达数倍,这意味着这当中可能存在部分医疗机构报量不足的情况,而药品生产企业在没有做好充足准备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相应的药品出现供应紧张。此外,历史上,某些廉价药品断供的现象也并不罕见。”

蒋昌松建议,在采购招标过程中要强化医院的主体责任,督促药事部门细化对报量的统计审核,通过完善流程和信息系统的完善来确保报量准确,同时,针对低价且临床急需用药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相关的集采药品在续约时,可给予相应的价格调整空间,一定程度提高生产企业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