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时男方脱下安全套,失足女不同意,是否构成强奸?江苏90后男子与失足女约定以3000元嫖娼。过程中,男子脱下安全套,遭到失足女拒绝后,对失足女进行殴打。并抢走之前支付的嫖资3000元。失足女报警后,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事情发生在江苏,袁某,男,1994年出生,某知名大学的研究生。王某,女,2001年出生,失足女。
去年12月,袁某与王某在网上联系,约定以3000元价格卖淫嫖娼。两人在酒店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袁某将安全套取下,王某不同意并反抗。袁某使用了暴力手段对王某进行殴打。
由于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更大的伤害,王某同意在不戴安全套的情况下,与袁某发生第二次性关系。过程中,袁某拿手机进行录像。此举再次遭到王某的拒绝与反抗。于是,袁某再次对王某进行殴打。并在离开时将之前支付的3000元嫖资拿走。
事后,王某由于担心自己的卖淫行为会被警方处理,所以没敢报警。
不久后,王某再次卖淫时,被警方查获。这时王某考虑到反正都要被处罚,就把袁某抢劫、强奸之事向警方报案。
一、王某报警后还会被处理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王某再次卖淫时,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抓获的。虽然她在袁某一案中是受害人,但并不影响认定其卖淫之事实。因此,警方以卖淫嫖娼对王某处以行拘10天,并处罚款2000元。
二、袁某拿回3000元嫖资,构成抢劫罪么?
根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本罪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袁某到案后,声称涉案的3000元是属于其个人财产,所以并没有抢劫行为。那么这3000元,到底是谁的财产,又该如何认定呢?
综合本案案情,袁某与王某约定交易并支付3000元嫖资。从袁某支付成功之时起,实际上这3000元的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更。即袁某自愿将3000元付给王某,这3000元财产权已属王某个人所有。虽然这3000元属于嫖资,但现行法律规定,只有执法部门才有权依法处理,普通公民是无权对其进行处理的。因此,袁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袁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么?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袁某与其辩护律师提出,二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袁某录像与不戴安全套是其个特殊习惯、喜好,并无不妥之处。因此,本案只是涉及嫖娼卖淫的违法治安案件,并不是强奸。
综合本案,袁某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由于男方脱下安全套,女方在那时已经反抗并表示拒绝。但男方并没有中止性行为,而是使用暴力手段,对女方进行殴打,并威胁女方在不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与其第二次发生性关系。
虽然二人之前的行为是约定嫖娼卖淫,但当女方反抗之时起,即代表二人之后的性行为,是男方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进行的。因此,袁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近日,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对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抢劫罪判处袁某有期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三、 总结
袁某本是某知名大学的研究生,既年轻又有前途。若不是因为好色嫖娼,其人生道路应该是一片光明的。可是因为一念之差,亲手断送了本该美好的未来。这结果,实在让人感到惋惜。对此,我们应引以为戒,给自己敲响警钟。对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应避而远之。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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