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近日,中国宝安大股东韶关市高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引起了市场广泛关注与讨论。作为证监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及中国宝安的小股东,投服中心认为,此议案删除了中国宝安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反收购条款,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服中心赞成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决定出席中国宝安2020年度股东大会,参与该议案的表决。并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作为征集人就本次中国宝安拟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征集股东投票权。

经查看,中国宝安《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当公司被并购接管,在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经济补偿。”公司章程中规定高额赔偿金条款,人为增加了董监高换届成本,迫使公司在面对正常的董监高换届需求时投鼠忌器,变相固化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职务地位,或涉嫌利益输送,形成内部人控制,妨碍公司治理的有效运行。同时,该章程条款一旦触发,将直接蚕食上市公司利润。

同时,中国宝安《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在每届董事局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每届更换董事人数(包括独立董事)不得超过董事局构成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董事局设执行董事四至五名,董事局主席为当然执行董事,其余的执行董事,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通过。”投服中心认为,中国宝安公司章程的上述条款规定了每年、每届董事更换人数的比例限制,并将选任执行董事的权利转移到了董事会,剥夺、限制了股东选任董事的基本权利,不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

投服中心认为,公司章程可以自治,但自治的前提条件是既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也不能违反基本法理和立法本意。因此,公司章程仅可以就法律法规中未有明文规定或强制规范的部分进行意思自治,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不但无效,还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同时,公司章程具有涉他性,公司章程的自治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不得有损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相关方之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