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1月28日,李某向唐县人民法院诉称,其与王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8月16日,王某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0000元,李于当日给付王某现金6500元,于2019年8月23日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13500元。2019年9月16日,王某又因无钱交房租向李某借款3000元,李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3000元。2019年9月22日,王某又以孩子需要交学费向李某借款5000元,李于当日分二次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5000元。以上,共计借款28000元。借款时,王某向李保证,其随时要,就随时还。

但,现由于李急需用钱,便多次向王某索要。王却总以无钱为由推诿,故而向法院具状,寻求司法保护。

【审理】

2021年5月26日,唐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原、被告虽无书面借款合同,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合意,且原告已实际给付了被告款项,故而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同时,由于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可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求。

【判决】

2021年6月8日,唐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合意,可以认定为借款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遂,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8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