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宇霆
一起沸沸扬扬的人格权纠纷,随着二审判决落槌终于画上句点:在“张兰诉凤凰周刊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案”中,原告张兰以隐私权、名誉权受害者的身份诉诸公堂,一审法院于今年3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张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8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第一,凤凰周刊发布的涉案言论与公众人物在社交媒体平台的言行相关,特别是其中关于公众人物利用网络账号炒作营销的内容与维护网络空间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属于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的行为。
第二,凤凰周刊在实施新闻报道时已经对于基础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虽然部分用词较为尖锐且带有夸张成分,但相关报道内容具有相应事实依据,且未使用侮辱性言辞,张兰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对于上述新闻报道中的评论加以容忍。
如今回看这起诉讼纠纷,无论对个体还是公众,都称得上是一堂法治课。随着一审、二审判决的作出,名人隐私权、名誉权的边界更加清晰,建立在调查核实基础上的媒体监督权得到了保障。这对于维护清朗的网络秩序,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
审视这起诉讼,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法院重申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025条明确,“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为公民的正当批评,特别是为媒体的监督报道保驾护航。在上述判决书中,法院也鲜明地指出,基于名人“社会角色相匹配的容忍义务,引起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一部分人格权被合理限缩”。
而此次判决的创新突破在于,明确认定媒体对于张兰自我曝光的私人家庭事务进行报道不属于侵权,这也使得名人不愿为人所知的诉讼情况落入到社会公众的合理知情范畴。考虑到特殊情形下的权利护盾被“自我击穿”,名人对此同样具有容忍义务。
对于原告张兰,原本打的如意算盘或许是,左手拿着隐私权、名誉权,避免被媒体全方位曝光;右手拿着家庭事务在网上“自曝”,获取需要的流量,支撑家族的生意。让她始料未及的是,这种“两面沾光”的做法,过度伸展了权利触角,而司法判决驳回诉求,显然是对如此做法的公开否定。对于其他名人,目睹“前车之覆”,也应在私人生活等敏感话题的炒作上望而止步。
当然,对于这起诉讼纠纷,获益者不仅是凤凰周刊,也是所有的新闻媒体。法院在重申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同时,进一步保障了媒体的正常报道空间。
正如判决指出,只要媒体“对于基础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虽然部分用词较为尖锐且带有夸张成分,但相关报道内容具有相应事实依据,且未使用侮辱性言辞”,公众人物就“应当对于上述新闻报道中的评论加以容忍”。一个良性的社会,需要娱乐的点缀丰富,更需要媒体的舆论监督。如果放任名人的隐私权 、名誉权无限扩张,让媒体动辄得咎,必然导致媒体在正常履职时举步维艰,这既非法治社会之福,也不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权利固然需要保护,但也不能越界。尤其是公众人物,须记住容忍义务,接受有限的隐私权、名誉权,更不能拿着私人生活疯狂赚流量,压缩自己的人格权利空间。张兰终审败诉,给名人敲响了警钟,也给媒体卸下了绳套,伸张了监督权。这是法治社会该有的样子。
本期编辑 徐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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