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十堰晚报
邻居间竟因口角之争
闹上法庭
公开谩骂他人是否违法?
近日
张湾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李某和孙某均为十堰某小区居民,2025年8月17日傍晚时分,孙某在其一楼家中开着窗户高声吵嚷,辱骂李某“不干人事”“王八蛋”“偷卖小区财物”等,言语低俗且声音洪亮,辱骂时间长达半个小时之久。因正值夏季傍晚休闲乘凉之时,小区里有近20名小区居民在楼前听到了相关言论。
李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孙某捏造事实、公然侮辱,要求其停止侵犯其名誉权,在小区业主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费5000元。
经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李某提供的监控视频,孙某多次高声辱骂李某,且有众人围观,行为已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应为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孙某如对李某所在的业委会有意见、建议,应通过正规途径向有关机构合理表达诉求。
结合案件事实认定情况,法院判决孙某向李某书面赔礼道歉,并将道歉书张贴于小区公告栏中不少于3日,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上述小区公告栏内张贴公告,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予以公布。
判决生效后,孙某主动撰写了道歉信递交法院,经审核后张贴于小区公告栏。该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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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张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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