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紫竹林

虽然企业将末位淘汰制度写进了《员工手册》,但因辞退末位员工两审均被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日前,记者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一案例。案情显示,原告刘先生于2018年同武汉一家设计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月薪6900元。当年底设计公司公布年终考评结果,刘先生综合评分名列倒数第一。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对刘先生实施末位淘汰。(6月17日《工人日报》)

“末位淘汰制”作为绩效考核的一种手段,近年来在一些公司推行开来。 其实,一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员工做出更多业绩,这一点无可厚非。然而,把“末位淘汰”作为考核手段,就显得没有人性化。一方面,少数能力相对较弱的员工,不管怎么努力,但由于取得的成绩不佳,很可能就成为受害者;另一方面,也给员工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对企业没有归属感。能力弱的员工被淘汰后,由于缺少技术或技能,一时又很难在社会上找到合适的工作实现再就业,必然给社会增加了负担。如此没有人情味的“末位淘汰”,从长远看,很难留住员工和人才,企业的发展也将后续乏力,不可能有大的发展。

用人单位一定要遵纪守法,用工行为也应当具有人性化,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以“末位淘汰”等违法方式来侵害员工的合法利益。而员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此外,劳动监察部门必须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和处罚一些企业的不法用工行为。这样,将违法的“末位淘汰”彻底淘汰,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